一、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因货物运输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范围广泛,涵盖了一项合同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在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主要包括水路、铁路、陆路、航空运输合同纠纷。
二、合同纠纷的成因
(1)主观方面的成因。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即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主要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
(2)客观方面的成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是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我国解决运输纠纷一般有四种途径: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诉讼和仲裁是司法或准司法解决。运输纠纷出现后,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纠纷双方会考虑到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商业因素,互相退一步,争取友好协商调解,在此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但还会有一部分纠纷经过双方较长时间协商,甚至在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介入调解的情况下还是无法解决,双方只能寻求司法或准司法的途径。
1.仲裁(www.xing528.com)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主要分为两种: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如果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后一致同意就该纠纷寻求仲裁,或在双方订立运输合同时已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机制时,可以就该纠纷申请仲裁。仲裁申请人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并按仲裁规则指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员,仲裁员应是与该行业有关的商业人士或专业人士。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对该纠纷做出的裁决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只要是仲裁过程符合仲裁规则,则该仲裁解决纠纷。由于仲裁员具有该行业的专业知识、经验和相应的法律知识,因此,所做出的裁决通常符合商业精神,而且仲裁速度较快,费用也比法院诉讼低。
仲裁的主要问题包括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仲裁的司法监督等。目前,我国调整仲裁的法律主要有1995年颁布的《仲裁法》。
1959年,我国就成立了贸促会海事仲裁委员会,隶属于贸易促进委员会,作为一个民间机构处理海事仲裁案件。该机构1988年更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海事仲裁常设机构。
由于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因此根据仲裁裁决执行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步。而在我国仲裁裁决的执行相对容易,比较复杂的是我国仲裁裁决在国外的执行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目前,关于仲裁裁决的国外执行有《纽约公约》,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参加了该合约。这样,在我国和公约其他参加国之间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应依据公约的规定进行,在和没有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间的裁决的执行在我国按对等原则进行。
2.诉讼
如双方未对纠纷的解决方法进行约定,或事后无法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法,则通过法院进行诉讼是解决纠纷最终的途径。各种运输纠纷可以按照我国的诉讼程序,由一方或双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然后由法院根据适用法律和事实进行审理,最后做出判决。当然,如果某一方乃至双方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根据诉讼法进行上诉、申诉等。
为了更好地处理运输类纠纷,我国设立了专门受理海事纠纷的法院——海事法院,还颁布了专门适用于海事案件审理的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铁路运输的纠纷在我国也有专门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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