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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运输业务及其合同相关解析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就是所谓定线不严格定期的班轮运输。这是经营班轮运输的船公司为了争揽更多的货载,提高经营效益,为货主提供方便的运输服务所采取的重要措施。托运人是在班轮运输合同中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当事人。

班轮运输业务及其合同相关解析

一、班轮运输的概念及优点

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又称定期船运输,指船舶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船期表进行的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是在工农业产品品种和数量增多、运输量激增的条件下,为适应批量小,收、发货人(单位)多,市场性强,要求能以较高的运输速度和有规律地运送市场所需要的工业制成品、半制成品、生鲜品以及各种高价货物而发展起来的船舶营运方式。

班轮运输又可进一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定线定期班轮(也称核心班轮),即船舶严格按照预先公布的船期表(Service Schedule)运行,到离口岸的时间是固定不变的,也就是所谓真正的定线定期班轮运输。这是班轮运输的主要形式。另一种是定线但不一定定期,虽有船期表,但船舶到离口岸的时间可有一定的伸缩性,也有固定的始发和终到,但中途挂靠则视货源情况可能有所增减。这就是所谓定线不严格定期的班轮运输。

自20世纪60年代后半期起,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班轮运输又进一步分化为传统的杂货班轮运输和集装箱船班轮运输。由于使用集装箱船运输具有快速、装卸方便、装卸作业全部机械化、装卸效率高、货运质量高、便于开展联运的优点,越来越多的集装箱船班轮运输已逐渐取代传统的杂货班轮运输。

班轮营运方式的出现是比较晚的,但是发展速度快,很快变成一种主要的营运方式。这是因为班轮运输对货主来说有以下一些优点:

(1)能及时、迅速地将货物发送和运达目的地。

(2)由于班轮运输是按照预先公布的船舶和在固定的航线上营运,而且船舶的航速也较快,所以能够及时而且迅速地将货物发送和运达至目的地。这一点对货主来说是非常有利的,能预知货物运抵目的地的时间,这样能保障市场对货物的需求,加快资金的周转。

(3)特别适应零星小批量的杂货对运输的需要。

(4)因为班轮船舶是经常在固定航线上有规律地从事运输的,所以即使是零星小批量的货物,货主也能随时向船公司托运,而不需要集中成大批量的货物后再交付运输。这样,货主能节省货物等待集中的时间和仓储费用。

(5)能满足各种货物对运输的要求,并能较好地保证货运质量。

(6)由于用于班轮运输的船舶的技术性能较好,设备较齐全,船员的技术业务水平也比较高,所以既能满足各种货物对运输的要求,又能保障货运质量。

(7)通常班轮公司都负责转运工作,以满足对外贸易的特殊要求。这是经营班轮运输的船公司为了争揽更多的货载,提高经营效益,为货主提供方便的运输服务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二、班轮运输的特点

(1)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因此,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2)运价内已包括装卸费用。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班轮承运的货物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故为货主提供了较便利的条件。

三、经营班轮运输必须具备的条件

(1)须配置技术性能较高、设备齐全的船舶。

(2)需租赁专用码头和设备、设立相应的营业机构。

(3)需要给船舶配备技术和业务水平较高的船员。

(4)需要有一套适用于小批量接受货物托运的货运程序。

四、班轮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划分

班轮承运人是指班轮运输合同中承担提供船舶并负责运输的当事人。托运人是在班轮运输合同中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当事人。承运人同托运人责任和费用的划分界限一般在船上吊杆所能达到的吊钩底下,换言之,托运人将货物送达吊钩底下后就算完成交货任务,然后由承运人负责装船。但风险的划分一般以船舷为界,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发生的风险由托运人负责,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承运人负责。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按合理的期限将货物完整无损地运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是按约定的时间、品质和数量准备好托运的货物,保证船舶能够连续作业,并及时支付有关费用。

五、船期表

1.班轮公司制订并公布班轮船期表的作用

(1)招揽航线途经港口的货源,既满足货主的需要,又体现班轮公司服务的质量。

(2)有利于船舶、港口、货物之间的及时衔接,缩短船舶在挂靠港的停留时间,加快货物的送达速度,提高港口作业的效率。

(3)有利于提高船公司航线经营的计划质量。

2.班轮船期表的主要内容

班轮船期表的主要内容包括:航线、船名、航次、始发港、中途港、终点港、到达与驶离各港的时间,以及有关注意事项。

六、班轮货运主要单证

在班轮运输中,从办理物品的托运手续开始,到物品装船、卸船直至交付的整个过程,都需要编制各种单证。这些单证是货方(包括托运人和收货人)与船方之间办理货物交接的证明,也是货方、港方、船方等有关单位之间从事业务工作的凭证,又是划分货方、港方、船方各自责任的必要依据。

在这些单证中,有的是受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规约束的,有的则是按照港口当局的规定和航运习惯而编制使用的。尽管这些单证种类繁多,而且因各国港口的规定会有所不同,但主要单证是基本一致的,并能在国际航运中通用

1.托运单(Booking Note,B/N)

托运单,是指由托运人根据买卖合同信用证的有关内容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运输的书面凭证。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该单的签认,即表示已接受这一托运,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对货物运输的相互关系即告建立。

本来,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托运人只需以口头或订舱函电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预订舱位,船公司对这种预约表示承诺,运输关系即告建立,并不需要什么特定的形式。但是,国际航运界的习惯做法则是,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与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约定所需舱位后,再以书面的形式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交详细记载有关货物情况及运输要求等内容的托运单。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接受托运后,便在托运单上编号并指定装运的船名,将托运单留下,其副本退还托运人备查。

托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货物的名称、数量、尺码、件数、包装式样、标志及号码,目的港,装船期限,信用证有效期,能否分批装运,对运输的要求及对签发提单的要求等。

2.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

装货单,是由托运人按照托运单的内容填制,交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审核并签章后,据以要求船长将货物装船承运的凭证。

但是,托运人凭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章后的装货单要求船长将货物装船之前,还必须先到海关办理货物装船出口的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在装货单上加盖海关放行图章,表示该票货物已允许装船出口,才能要求船长将货物装船。故装货单习惯上又称为“关单”。船长或大副亦只能依据“关单”接受货物装船承运。

装货单是国际航运中通用的单证,多数是由三联组成,称为“装货联单”。其中,第一联是船公司留底(Counterfoil),用于缮制装货清单;第二联是装货单(Shipping Order),作用如上述;第三联是收货单(Mate's Receipt),亦称“大副收据”,是船方接受货物装船后由大副签发给托运人的凭据。

装货单上除应记载托运人名称、编号、船名、目的港及货物的详细情况(应与托运单一致)等内容外,还应有在货物装船后由理货人员填写的货物装船的日期、装舱位置、实际货物数量以及理货人员的签名等项内容。

3.装货清单(Loading List,L/L)

装货清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据装货单留底联,将全船待装货物按目的港和货物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的汇总清单。

装货清单是船舶大副编制积载计划的主要依据,又是供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港方安排驳运、进出库场以及承运人掌握托运人备货及货物集中情况等的业务单据。

装货清单的内容包括装货单号码、货名、件数及包装、毛重、估计立方米及特种货物对运输的要求或注意事项的说明等。

4.积载计划(Stowage Plan,S/P)

积载计划又称“货物积载图”,即以图示形象具体地模拟货物在船舱内的装载位置。它是在货物装船以前由大副根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送来的装货清单上记载的货物资料制成的,实质上是计划的积载图,这样,可以使港口和装卸公司、理货人员等有关方进行货物装船工作时有据可依,能按照这一计划的要求来安排装船作业,使装船工作得以有条不紊地进行。因此,它是装船作业中一份十分重要和必备的资料。然而,在实际装船过程中,往往会因各种客观原因无法完全依照计划装载。因此,当每一票货物装船后,理货长都应重新标出货物在舱内的实际装载位置,并注明卸货港名、装货单(提单)号、货名及数量,最后再重新绘制一份货物在舱内的“实际积载图”。

5.收货单(Mate's Receipt,M/R)

收货单是货物装船后,承运船舶的大副签发给托运人的,表示已收到货物并已装上船舶的货物收据。故又称为“大副收据”。托运人取得了大副签署的收货单后,即可凭此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换取正本已装船提单。其主要作用是划分船货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换取正本已装船提单的凭证。

收货单是前述装货联单的第三联,它除了增加大副签署一栏外,其所记载的内容和格式与装货单完全一样。为了便于与装货单相识别,实际工作中常用淡红色或淡蓝色制成并在左侧纵向增加一较宽的线条。

在普通班轮运输中,船公司对货物承担责任是在货物装船时开始的。因此,在货物装船时,大副必须认真对装船货物的实际情况是否与装货单上记载的情况相符合,货物的外表状况是否良好,有无标志不清、水渍、油渍或污渍情况,数量(件数)是否短缺,货物损坏情况与程度,以及应急修理的事实等进行检查。如有这些情况,大副在签署收货单时应明确、具体、如实地记载在收货单上。这种在收货单上记载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缺陷的情况称为“大副批注”。收货单上有了大副的批注,则这张收货单便称为“不清洁收货单”(Foul Receipt)。反之,称为“清洁收货单”(Clean Receipt)。(www.xing528.com)

值得注意的是,收货单上有了批注,最终将要转批到提单上去,使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从而影响托运人以提单向银行结汇的可能,这显然对托运人不利。因此,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时应防止两种倾向:其一是不管货物是否良好,件数是否正确,一概不加批注,这样势必使船公司承担本来不应承担的责任;其二是不问是否有损坏或短缺,为减轻船公司的责任,吹毛求疵地尽量多做一些批注,这样又将给托运人增加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也影响船方的声誉。为此,大副在收货单上做批注应认真核实、实事求是、具体明确肯定、慎重、不重复提单中已有的免责内容、更不能与提单条款有矛盾。

6.提单(Bill of Lading,B/L)

提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运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且可以转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也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7.载货清单(Manifest,M/F)

载货清单亦称“舱单”,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由船公司的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或提单编制的一份按卸货港顺序逐票列明全船实际载运货物的汇总清单。编妥后应送交船长签字认可。其内容包括船名及国籍、开航日期、装货港及卸货港,同时逐票列明所载货物的详细情况(包括提单号、标志和号数、货名及包装、重量、尺码等)。

载货清单是国际上通用的一份十分重要的单证。船舶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时,必须递交一份经过船长签字确认的载货清单。它是海关对进出口船舶所载货物进出国境进行监督管理的单证,如果船载货物在载货清单上没有列明,海关可按走私论处,有权依据海关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载货清单又是港方及理货机构安排卸货的单证之一。在我国,载货清单还是出口企业在办理货物出口后,申请退税,海关据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单证之一。如果在载货清单上增加运费项目,则可制成载货运费清单。

8.载货运费清单(Freight Manifest,F/M)

载货运费清单简称“运费清单”或“运费舱单”,是由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按卸货港及提单顺序号逐票列明所载运货物应收运费的明细表。它是船舶代理人向船公司结算代收运费明细情况的单证,是船公司营运业务的主要资料之一。该单也可直接寄往卸货港船公司的代理人,供其收取到付运费或处理有关业务之用。

载货运费清单的内容除包括载货清单上记载的内容外,增加了计费吨、运费率、预付或到付的运费额等项内容。由于载货运费清单上包括了载货清单上所记载的内容,故也可以代替载货清单作为船舶出口、进口报关及在卸货港安排卸货应急之用,还可以作为核对全船有关航次装载货物之用。因此,当前不少国家的港口,为了简化制单工作,常将“载货清单”和“载货运费清单”两单合并使用。作为载货清单使用时,将该单上有关运费计收的栏目空出;而作为运费清单使用时,则将有关运费计收栏目填入具体内容。

9.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

提货单又称“小提单”,是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处换取的,据以向现场(码头仓库或船边)提取货物的凭证。

船公司的代理人在签发提货单时,首先要认真核对提单与其他装船单证的内容是否相符,之后再详细地将船名、货物名称、件数、重量、包装标志、提单号、收货人名称等填入提货单上,并由船公司的代理人签字才能交给收货人。若同意收货人在船边提货亦应在提货单上注明。同时,还应做到:①正本提单为合法持有人所持有。②提单上的非清洁批注应转入小提单。③当货物发生溢短残情况时,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获得相应的签证。④运费未付的,应在收货人付清运费及有关费用后,方可放提货单。

七、班轮运输的费用

班轮公司运输货物所收取的运输费用,是按照班轮运价表的规定计收的。不同的班轮公司或班轮公会各有不同的班轮运价表。班轮运价表一般包括说明及有关规定、货物分级表、航线费率表、附加费表、冷藏货及活牲畜费率表等。目前,我国海洋班轮运输公司使用的“等级运价表”,即将承运的货物分成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的货物有一个基本费率,称为“等级费率表”。

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前者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到卸货港所应收取的基本运费,它是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后者是指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货物,或者突然事件的发生或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而需另外加收的费用。

班轮运输费用的计算将在项目四中进行讲解。

八、班轮运输货运程序

1.揽货

揽货是指从事班轮运输经营的船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班轮运输船舶能在载重量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争做到“满舱满载”,以期获得最好的经营效益而从货主那里争取货源的行为。

2.订舱

订舱是指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即班轮公司或它的营业所或代理机构等申请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的行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不需要签订运输合同,而是以口头或订舱函电进行预约,只要船公司对这种预约给予承诺,并在舱位登记簿上登记,即表明承托双方已建立有关货物运输的关系。

3.装船

装船是指托运人应将其托运的货物送至码头承运船舶的船边并进行交接,然后将货物装到船上。

4.卸货

卸货是指将船舶所承运的货物在卸货港从船上卸下,并在船舶交给收货人或代其收货的人和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

5.误卸

卸货时,船方和装卸公司应根据载货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认真卸货,避免发生差错,然而由于众多原因难免不发生将本应在其他港口卸下的货物卸在本港,或本应在本港卸下的货物遗漏未卸的情况,通常将前者称为溢卸,后者称为短卸。溢卸和短卸统称为误卸。关于因误卸而引起的货物延迟损失或货物的损坏转让问题,一般在提单条款中都有规定,通常规定因误卸发生的补送、退运的费用由船公司负担,但对因此而造成的延迟交付或货物的损坏,船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误卸是因标志不清、不全或错误,以及因货主的过失造成的,则所有补送、退运、卸货和保管的费用都由货主负担,船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6.交付货物

实际业务中船公司凭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具体过程是收货人将提单交给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经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签发提货单交给收货人,然后收货人再凭提货单前往码头仓库提取货物并与卸货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交付货物的方式有仓库交付货物、船边交付货物、货主选择卸货港交付货物、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等。

7.保函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船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做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九、班轮货运流程

班轮货运流程及其主要单证的流转程序如下:

(1)托运人向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其营业所)递交B/N提出货物托运申请,并填写装货联单。

(2)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同意承运后,指定船名,核对单证内容无误后,将B/N和装货联单的第一联留下,在第二联装货单(S/O)上加盖船公司印章连同第三联收货单(M/R)一并退还给托运人,并要求托运人将货物送至指定的码头仓库。

(3)托运人持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签发的S/O、M/R及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海关审核无误后,在S/O上加盖海关放行图章,然后,托运人将S/O和M/R送交理货公司,并将货物送至码头仓库,商检和海关到港口对货物进行检验、验关。

(4)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根据装货联单的留底联编制装货清单(L/L)送装货船舶、理货公司、装卸公司。

(5)船上大副根据L/L编制货物积载图(S/P),并交由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分送理货公司、装卸公司等按计划装船。

(6)货物装船后,理货长将S/O和M/R交大副,大副核对无误后,留下S/O,签发M/R。

(7)理货长将大副签发的M/R交托运人。

(8)托运人持M/R到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处支付运费(在预付运费情况下)拟换取已装船提单(B/L),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留下M/R,签发B/L给托运人。

(9)托运人持B/L及有关单证到议付银行结汇,议付银行将B/L及有关单证邮寄开证银行。

(10)货物装船完毕后,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编妥出口载货清单(M/F)送船长签字后,向海关办理船舶出口手续,之后将M/F交船随带,船舶启航。

(11)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根据B/L副本(或M/R)编制出口载货运费清单(F/M),连同B/L副本、M/R一并送交船公司结算代收运费,并邮寄或将有关卸货港所需的单证通过船舶带交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

(12)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接到船舶抵港电报后,以提货通知书(Delivery Notice,D/N)通知收货人船舶到港时间。

(13)收货人到开证银行付清货款及其他应付费用,取得正本B/L。

(14)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根据装货港代理人寄来的货运单证,编制进口载货清单等卸货单据,约定装卸公司、理货公司,联系安排泊位,做好接船及卸货准备工作。

(15)船舶抵港后,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随即办理船舶进口报关手续,船舶靠泊后即开始卸货。

(16)收货人向卸货港船代理人付清应付费用后,以正本B/L换取提货单(D/O)。

(17)收货人持D/O送海关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手续。

(18)收货人持D/O到码头仓库或船边提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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