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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制度攻略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施行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对自然保护区的区划管理主要表现为对这三个区域实行不同的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制度攻略

(一)自然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1.自然保护区的概念和类型

(1)自然保护区的概念。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自然保护区的类型。按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和主要功能分类,可以把自然保护区分为三大体系,九种类型。

①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系列,是指主要保护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的自然保护区,包括保护植被生态系统的森林、草原与草甸、荒漠等三类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水体生态系统的内陆湿地与水域、海洋与海岸两类自然保护区。

②野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系列,是指主要保护对象为珍稀濒危野生生物天然集中颁布区域的自然保护区,包括以保护某些珍贵野生动物资源为主和保护某些珍稀植物资源为主的自然保护区。

③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系列,是指以特殊意义的地质遗迹和古生物遗迹等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包括地质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和古生物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立法概况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综合性行政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施行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此外,我国政府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和组织,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迁徏野生动物物种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也是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关于自然保护区的规定对我国政府及单位和个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二)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1.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条件

(1)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规定:“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①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②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③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④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⑤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条件。《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①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②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③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2.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程序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程序。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www.xing528.com)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2)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程序。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述程序审批。

(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1.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2.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可以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公安机构或者配备公安特派员,行政上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自然保护区公安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当地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3.自然保护区的区划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对自然保护区的区划管理主要表现为对这三个区域实行不同的管理。

(1)核心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2)缓冲区。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3)实验区。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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