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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利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森林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核定一次。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明文件。采伐林木实行凭证采伐制度,这是保证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不被突破的重要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森林采伐利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

(一)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

1.森林采伐限额基本制度

(1)森林采伐限额的概念。森林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2)实行采伐限额的范围。《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86号)规定,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胸径5 cm以上的树木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但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非林业用地上种植的林木不编制采伐限额,不列入采伐限额范围。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核定一次。年度商品林采伐限额有节余的编限单位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施行。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森林年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2.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是法定计划,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指示进行分解,不得随意增加,不得擅自编制下达,采伐单位和个人对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不得突破。木材生产计划不得下达给没有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各分项的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原则上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二)林木凭证采伐法律制度

1.林木凭证采伐法律制度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凭证采伐法律制度是指任何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和期限等进行采伐,并按规定完成采伐迹地的更新。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明文件。采伐林木实行凭证采伐制度,这是保证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不被突破的重要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内容包括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或株数)、树种、采伐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的时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2.凭证采伐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除采伐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等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凭证采伐的范围,就林木所有权而言,包括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森林和林木,铁路、公路的护路林,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森林、林木和联营性质的林木,以及个人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的林木和承包经营的林木;就林种而言,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也包括以生产竹林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就采伐类型和采伐方式而言,包括主伐、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更新性质的采伐,也包括皆伐、择伐、渐伐等;就采伐目的和用途而言,包括以生产商品林为目的的林木采伐和不以生产商品林为目的的林种结构调整,农民自用林、培植业用材和烧材等林木的采伐,也包括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木采伐,以及因病虫害、火灾受害的林木采伐等;就林木生长地而言,包括除农村居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等土地上种植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的其他地方的林木,但对于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的国家重点保护的树木和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执行。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及其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伐森林、林木和以生产竹林为主要目的的竹林,林木采伐许可证按不同情况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发。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

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跨行政区域的森林和林木,由林权所有者所在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告知采伐地所在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三)伐区管理法律制度

1.林木采伐的年龄、类型及方式

(1)林木采伐的年龄。森林采伐的前提是森林成熟,森林成熟是确定采伐年龄的基础。正确确定林木采伐年龄,是林木采伐管理的重要内容。森林在生长发育过程中达到最符合经营目的的最佳状态时称为森林成熟,这个时期的年龄称为森林成熟龄。森林成熟龄是合理确定主伐年龄和轮伐期的重要依据之一。森林成熟的种类主要有数量成熟、经济成熟、工艺成熟、防护成熟、自然成熟和更新成熟等。不同的森林或林种有着不同的森林成熟种类,即使是同一林种,也应根据不同的经营目的来研究确定其森林成熟龄。用材林主要以数量成熟、经济成熟、工艺成熟来确定其主伐年龄。林木主伐年龄是测算一个地区或单位年森林合理采伐量、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和核发林木采伐证的主要依据。

(2)林木采伐的类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森林采伐包括商品林采伐和公益林采伐。其中,商品林指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公益林指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3)林木采伐的方式。《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www.xing528.com)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百分之四十,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零点五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

“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级期。”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保留的健壮母竹,不得少于两千株。”

(4)采伐林木应遵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五条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③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④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2.伐区管理

伐区管理是指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伐森林、林木的行为及伐区作业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伐区作业规定进行采伐作业,发放林业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对持证单位的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林业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林业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伐区管理的任务包括伐区调查设计,伐区拨交、木材生产、伐区清理、迹地更新、伐区采伐质量检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林区内进行一切森林采伐活动,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等,在采伐作业前必须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实行伐区申请、拨交,履行采伐审批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伐区作业。

(四)木材经营(加工)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经营(加工)木材,必须获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纳入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范围的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办程序具体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申办营业执照几个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切实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原料来源进行检查,对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情况进行报告。

(五)木材运输法律制度

1.木材运输法律制度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核发木材运输证的部门是县级以上的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的范围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确定的木材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是运输木材的合法凭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2.木材运输证核发程序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木材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根据情况做出处理,核发木材运输证的部门自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符合办证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木材运输监督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木材检查站是在林区设立的专门负责木材运输检查的林业基层行政执法机构。

木材检查站必须依法设立。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提出设立木材检查站的申请,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设立木材检查站,也不得撤销已经设立的木材检查站。

木材检查站的职责是负责检查木材运输,维护林区木材运输秩序,制止非法运输木材的行为。对于未取得木材运输证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而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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