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权法律制度概述
1.林权的概念
林权是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简称,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根据合同或有关规定,使用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利。
2.林权的种类
(1)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主要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国家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二是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是该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该组织的成员。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才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决定来行使对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也不得任意平调和无偿占有。
三是公民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公民个人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但不享有森林和林地的所有权。
在公有制基础上通过劳动取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是个人林权取得的主要方式,如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承包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造林的,除承包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所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个人所有。此外,还可以通过继承、接受赠予等方式取得个人林木所有权,通过划定自留山、承包山林等形式取得个人林地使用权。
(2)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主要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国有单位使用,该单位依法享有对所使用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但不拥有所有权。
第二,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集体以合法形式(如联营、承包、租赁等形式)取得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集体所有的林地由国有林业单位使用,该单位没有所有权,但依法拥有使用权。
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依法取得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林地的使用权,但不拥有所有权。
3.林权登记与确认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权证是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唯一合法的权属证书。
(二)林权流转
1.林权流转的概念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是指森林、林木所有权人或者林地使用权人将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地方性法规及林业政策规定等。
2.林权流转的基本特征
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流转主体法定。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方的当事人须是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让方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流转范围特定。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范围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下列对象依法不得流转:重点生态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未取得林权证或权属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林地所有权,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依托森林、林木和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法定保护义务随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而同时流转。
(3)流转方式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还可以采用依法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的流转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三)林权纠纷处理
1.林权纠纷的概念
林权纠纷也称林权争议,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就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森林、林木和林地问题所发生的争执和纠纷。广义的林权纠纷不但包括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纠纷,还包括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纠纷。狭义的林权纠纷仅指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纠纷。一般林权纠纷多指广义。
林权纠纷是人们就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森林、林木和林地而产生的纠纷,其性质属于财产权益争议的民事纠纷范畴,因此,解决林权纠纷应当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2.林权纠纷调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林权纠纷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调处,具体规定如下。
(1)同一乡镇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www.xing528.com)
(2)同一乡镇内发生的单位之间的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3)同一县(县级市、市辖区)内跨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的林权纠纷,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4)设区的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林权纠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权属纠纷,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6)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经调解后达不成协议,又不便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处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3.林权纠纷调处的方法和程序
林权纠纷调处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林权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互让的原则,积极进行协商决定。一般由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当事人之间再进行协商和实地调查,最后签订协议。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纠纷处理机构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确认权属的登记手续;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林权纠纷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2)行政解决。林权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人民政府依法调处林权纠纷。人民政府调处林权纠纷的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立案、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组织调解与协商、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处理决定书、颁发林权证书、执行处理决定。
(3)仲裁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4)诉讼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由有关人民政府对林权纠纷作出处理决定,是诉讼程序解决林权纠纷的法定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讼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林权纠纷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完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予以保护。
林权纠纷不论是采取当事人协商解决、人民政府处理还是诉讼程序解决,在解决以前,任何一方都不得砍伐有纠纷的林木。有纠纷的林木、林地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持原状。此外,如果发生以林权纠纷为借口,实施侵权行为或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四)占用征用林地管理
1.占用征用林地一般规定
在保证国家建设用地需要的同时,为了避免非法侵占、破坏林地,法律对占用征用林地作了严格的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占用林地。占用林地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因建设项目的需要,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林地被占用后,林地的所有权没有改变,仍归国家所有;林地的使用权发生改变,归依法占用林地的单位享有。
(2)征用林地。征用林地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队、部队等单位因建设项目的需要,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林地被征用后,林地的所有权发生改变,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林地使用权也依法归征用林地的单位享有。
征用林地和占用林地都产生林地用途被改变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对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临时占用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是指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期限不超过2年,而且不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的情形。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进行审批,支付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涉及的工程设施有: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集材道、运材道,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木材检疫的设施,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基础设施。森林经营单位经批准,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可不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修筑不是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其他工程设施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4.农村居民占用林地建住宅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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