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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中相对人权益维护与监督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给予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充分辩论、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有利于监督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合法、公正的林业行政执法行为。

林业行政执法中相对人权益维护与监督

(一)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统称林业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林业行政执法活动是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依法行政的过程。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常、大量、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和有效要件

1.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林业行政执法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政府的威望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因此,要求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正确、合法、及时。

第一,“正确”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二,“合法”是指在行政执法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及时”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提高工作效率,遵守时限,不拖延,不积压,谨慎而又迅速地解决问题。

2.林业行政执法的有效要件

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有效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就会导致该行为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要件如下。

(1)主体合法,即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须是合法成立的,拥有行政管理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

(2)执法程序正当,这不仅是执法行为合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执法效果公正、合理的保障。程序合法包括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方式,符合法定步骤、顺序和方法,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符合立法目的、程序正义的法律宗旨、原则和精神。

(3)实体合法,要求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合法、适当。实体合法包括执法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充分,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法效果公平正义,正确行使裁量权,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

3.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与相对人

(1)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林业行政机关或组织。

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依据其是否具有行政编制的性质,可以把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分为国家行政机关和非国家行政机关两类。享有林业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一是依职权而成为行政执法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二是依有权行政机关决定而成为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机关。享有林业行政执法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是指经法律法规授权而获得以自己名义对外独立进行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的事业单位

(2)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概念及权利与义务。除行政指导、抽象行政行为等以外,大多数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均是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影响力直接作用的自然人和组织就是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是指在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与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相对应的,受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林业行政执法的顺利实施离不开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积极配合,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在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①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在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主要享有下述权利。

第一,提出申请的权利。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有权依法向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提出实现其法定权利的各种申请。

第二,知情权。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和法律依据,包括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决定、根据和理由,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第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对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之前,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依法提出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给予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充分辩论、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有利于监督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合法、公正的林业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获得救济的权利。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林业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林业行政诉讼。当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第五,抵制违法行政的权利。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明显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依法予以抵制。

②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的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在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www.xing528.com)

第一,遵从和配合林业行政执法的义务。依法服从和履行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生效的林业行政执法处理决定。

第二,遵从林业行政程序的义务。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在请求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时,应该遵循相应的法定步骤、手续和时限,否则可能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接受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的义务。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在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要自觉接受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

4.林业行政执法的种类

(1)林业行政征收。林业行政征收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林业建设与资源保护和发展的需要,依据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处收取一定财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林业行政征收具有单方性、公益性、强制性和非制裁性的特点。

林业行政征收的种类较多,主要有: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植物检疫费等。

林业行政征收要遵循依法征收、公开征收、及时足额征收和收支分离的原则。

(2)林业行政确认。林业行政确认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林业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包括有关人民政府、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林业行政确认的内容是对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林业行政确认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参加确认的有关人员还须签署自己的姓名,并由进行确认的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加盖印鉴,或颁发证书。

(3)林业行政检查。林业行政检查是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授予的权限,对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强制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林业行政检查的方式主要有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特别检查。

(4)林业行政处置。林业行政处置又称即时强制,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违法标的物采取即时强制、限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行为效果暂时制约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目前在林业行政执法中,常见的林业行政处置形式有两种:一是封存,二是暂扣。

(5)林业行政许可。林业行政许可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林业行政许可作为国家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林业法律法规为依据,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6)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林业行政处罚具体包括:声誉罚,如警告、通报批评;财产罚,具体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加收滞纳金、承担相关费用等;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人身自由罚,具体形式是行政拘留

5.林业行政执法监督

(1)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林业行政执法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发布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使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可分为国家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

(2)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林业行政执法的国家机关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内部监督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的活动。层级监督是指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的活动。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和填写是否规范;没收财物是否按规定处置;林业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受理和审理;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事项。

(3)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一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目前我国采取的最普遍的一种监督方式,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根据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制度。二是行政听证。行政听证是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特定案件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公开举行听证会,以听取各方有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活动。行政所证是由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自行组织、进行的一种监督方式,旨在检查本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是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监督检查的重要形式。三是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检查是指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活动,主要检查林业主管部门和法定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正确执法。

(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定: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处罚案件简要介绍、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通过备案,对重大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林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林业行政执法中要严格依法办事,避免执法违法,更不能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因执法过错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过错责任并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6)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有关许可证的核发程序、收取林业税费的项目和标准、林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处罚程序,在办公场所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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