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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管理与保护责任分工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资源管理机构和森林公安负责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监督和违法案件的查处。擅自移动、损害和盗窃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生态公益林管理与保护责任分工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为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重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国家为保护森林、充分发挥森林在环境保护中的生态效益而建立的,通过国家投资、向森林生态效益受益人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用等途径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目前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的范围只限于天保工程实施范围以外、位于大江大河源头和大型水库周围等重要生态区域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一部分,仅占全部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1/4左右,也就是说,还有3/4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不能获得生态效益补助。

如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等林种,其商品价值和森林生态效益可以通过价格得到补偿,因此,这些林种一般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发放对象应是所有公益林经营者,不受经营主体性质的影响。同一地区对于国有林、集体林和私有林主体,同样的森林资源结构和功能应给予相同的补偿标准。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

森林分类经营既是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前提,也为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奠定了基础。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基金。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筹集途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政府按公益事业统筹补偿费;二是向享受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单位征收补偿费;三是向公益林享用个人征收补偿费。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对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为损失性补偿费和管护经费两部分,因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对象,一是因划定为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二是实施生态公益林管理或协调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监督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鉴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特殊性,除了林业部门加强管理外,审计部门也要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另外,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管理

我国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必须根据森林的不同功能,实施分类经营、分区突破、总体推进的发展战略。

1.生态公益林建设方法

生态公益林建设是一项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长期性的林业生态工程。

生态公益林建设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性质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应由政府统一规划,以政府、社会为主,分级负责进行管理。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三种管理体制:一是政府直接管理,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林场或专门管理机制(如管理站);二是社会管理,公众事业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管理,如城镇风景林、公园、企业园林;三是群众自己管理,如自然保护小区等。

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权责明确、分级管理的方针,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或林权所有单位可根据生态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按一定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护林员,并与其签订管护合同。

2.生态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及管护措施(www.xing528.com)

生态公益林在经营上要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做到保护与发展并重,把生态公益林建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严格控制采伐甚至完全禁止采伐,建立封山管护责任制。

(1)生态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

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二级保护生态公益林可开展必要的抚育采伐、更新采伐。

三级保护生态公益林在保护的前提下,可进行合理的改造,逐步更替单一树种和单层林分,引导形成复层混交林。

生态公益林中的竹林和果茶,允许按照各自的经营要求进行正常的栽种、培育、管护、组织和采收、加工、出售,但应采取可靠的生态保护措施。

遭受病虫害火灾、雪压及风折等自然灾害的生态公益林,根据受灾情况,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采取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或抚育。

生态公益林经营活动,由林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生态公益林管护措施。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活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资源管理机构和森林公安负责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监督和违法案件的查处。鼓励全社会以认种、认管等方式参与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由林业主管部门与认种、认管单位或个人签订相关协议。

3.违反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处罚措施

侵占、截留、挪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移动、损害和盗窃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违反规定,擅自调整生态公益林范围或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由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收回其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处以罚款。

违反规定,擅自采伐生态公益林或未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内容采伐生态公益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规定,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开矿、修建墓地等行为,致使生态公益林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除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外,还应处以罚款;违反规定,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砍柴、采脂、放牧、狩猎、挖笋、采种等行为,致使生态公益林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应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组织、实施生态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核减或停止发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一,年度检查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挪用、挤占、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

第三,对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不力,对盗伐滥伐和乱征滥占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生态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第四,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出现其他严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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