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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监管实践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来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并非新生事物。在这一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作为传统金融业服务的延伸。总体而言,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无法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复杂风险。为促进互联网金融更加规范化、阳光化、健康化地发展,相关监管政策的成型和出台是重中之重。

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监管实践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来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并非新生事物。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以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的出现为标志,我国经历了互联网金融第一轮快速发展的浪潮。在这一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作为传统金融业服务的延伸。至今,针对互联网金融第一轮浪潮,我国已经展开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监管实践

1.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

我国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的发展起步较早,配套的监管政策也较为完善,目前已初步构建起相关的金融监管框架。2005年11月,在总结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监管历程、借鉴国际电子银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细则。此外,为了推动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建设工作,银监会还发布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针对网上证券,在证券发行方面,我国现行立法不允许网上证券直接发行。2012年5月18日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2011年4月,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年9月,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网络支付

我国网络支付尽管发展时间不长,但是监管体系的构建非常迅速。自2010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从第三方支付的准入门槛、监管范围与细则、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预付卡管理、备付金存管、互联网支付管理等方面对网络支付进行全面的监管。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2011—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对应的管理办法,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

2011年5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立。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成立以来先后印发了«网络支付行业自律公约»、«预付卡行业自律公约»、«移动支付行业自律公约»、«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有效地维护了网络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有力地防范了网络支付清算服务风险。

3.网络借贷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自成立以来,一直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与监管的空白地带,存在着准入门槛过低、借贷资金监控缺位、信贷审核与风险评价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缺失等诸多问题。目前,在国内成立一家经营性网络借贷平台一般需要三个步骤:第一,获得由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二,向通信管理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这一过程并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而且,我国尚未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

2011年8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警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2013年5月,«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送审稿由浙江省金融办上报至浙江省政府,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送审稿对于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民间资金经营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机构的设立、市场准入条件、经营模式和特殊规制,以及出借人资金来源、自然人借款金额、民间融资利率等做出明确规定。该条例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和地位,也没有赋予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权限,因此政府各部门一般将其作为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进行管理,忽略其提供金融服务的本质,这导致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疏于保护,信贷业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受到影响。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卷款跑路”的现象多次出现,如贝尔创投安泰卓越、淘金贷等,影响非常恶劣。因此,我国亟待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并制定相关监管政策。

4.金融搜索(www.xing528.com)

金融搜索作为金融产品的搜索比价平台,满足了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货比三家”的需求。由于金融搜索平台只是充当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中介,自身并不参与金融产品供求双方的交易环节,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对其进行监管。

5.网络金融超市

目前,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如2012年12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是在具体管理措施方面,现行监管政策仍留有空白。网络金融超市属于混业经营范畴,在这种模式下,不仅传统金融机构跨行业提供服务,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之间的关联交易会带来风险的传染和蔓延,而且非金融机构也开始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这大大增加了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监管的难度,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与重复监管。

总体而言,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无法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复杂风险。为促进互联网金融更加规范化、阳光化、健康化地发展,相关监管政策的成型和出台是重中之重。针对互联网金融对中国资本市场带来的风险和挑战,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在“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高层论坛暨第七届中国电子金融年会”上表示,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实时有效的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和诚信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来应对互联网金融给中国资本市场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具体而言:

一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实时有效的监管。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避免监管缺位和重复监管,防止监管套利。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涉及资本市场销售、交易、清算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及行为的监管力度。

二是加强信息披露和诚信系统建设。将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的监测检查,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同时,健全诚信的监管机制,建设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优化资本市场的诚信环境

三是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目前,我国已经发布了证券、期货、基金公司、网上信息系统技术指引,信息系统备份能力建设标准等一系列的规范指引,并督促经营机构网上交易财务双因素身份认证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一步将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进一步督促各机构贯彻落实相关指引和规范,提高抵御网络攻击的能力,做好投资者敏感信息的保护,提升投资者网上交易安全防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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