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又称为大众筹资或群众募资,它源于国外的crowdfunding一词,主要指社会大众通过互联网的联结和沟通,为某个项目、公司或个人提供资金支持,以资助其正当的生产经营、创作、创新甚至生活活动。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融资者的项目通过互联网网站进行展示,所有人都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赞助、支持和投资,支持者的资金投入选择也较为灵活。目前,利用众筹模式进行融资的主要是一些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小额资金需求。
本质上,众筹模式是众包(crowdsourcing)的一种类型。所谓众包是指企业利用互联网将生产链上的某一环节分配出去,依靠众多社会公众人员的合作参与来解决问题。企业选择众包模式常见的原因在于发现创意或者解决某些技术性难题,是一种分布式的问题解决和生产模式。众包提倡消费者参与到产品开发与创造过程中,营销学将之称为顾客创新(customer innovation)。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普惠金融理念的散播,消费者的角色和行为发生了改变。早先的众包概念主要强调消费者在产品创造过程(包括产品创意和概念的设计、工艺制造以及产品营销过程)中的作用,而众筹模式则扩展了众包的涵盖范畴,强调消费者参与到企业投融资过程中,以出资人的身份出现。企业通过众筹模式融资时,削弱了传统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融资中介作用,企业不再完全依靠传统金融中介,转而依靠网络平台和大众出资人完成。总之,众筹模式可以视为企业在融资环节进行的众包。
1.众筹模式的发展
众筹模式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其发展和普及程度也远不如P2P网贷模式。2005年在美国成立的Kiva网站可以算是最早的为大众提供众筹服务的网络平台。Kiva通过收集大众出资人的资金,将资金转入某些特定的金融机构,再由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相应的创业者。虽然Kiva的运作模式和目前的众筹网站相比,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众筹模式,但本质上也是借助公众力量来筹集资金。此后,众筹网站开始迅速发展,并逐步摆脱对金融机构的依赖,成为公众出资人和资金需求者之间唯一的中介机构,真正意义上的众筹网站也开始成型。
由于这种新型的融科技与金融为一体的融资模式效率极高,特别是一些小额融资项目往往无法通过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众筹模式的出现迅速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以2009年成立的众筹网站Kickstarter为例。Kickstarter网站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3月。通过该平台实现的累计承诺投资额已经突破10亿美元,这些资金已经资助了5.7万个创意项目,从电影到漫画书,再到科技产品和视频游戏等,可以说项目种类纷繁众多;自成立到目前这五年多的时间里,承诺向Kickstarter的项目投资的人共有570万,来自22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美国(6.63亿美元)、英国(5 400万美元)、加拿大(4 500万美元),这几个国家贡献的资金最多。
2012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旨在放松对创业企业和小企业的金融监管,以促进创业企业的融资和增加就业。法案规定,年收入低于10亿美元的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五年内,可以不用公开财务信息;创业企业和小企业可以通过“大众融资”的方式每年最多筹集100万美元。这里的大众融资是指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将少量股票卖给个人投资者。法案的通过放松了对众筹的约束和管制,使得众筹获得“合法”身份,为美国创业企业和小企业通过众筹平台筹资铺平了道路,一些关注于股权式回报融资方式的众筹网络平台开始成长起来。目前,国外其他知名的众筹网站还包括Indiegogo、Rocket Hub和Crowdrise等。
从国内的发展情况来看,众筹网站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2011年才开始陆续出现一些类似于Kickstarter的众筹平台。2011年4月成立的“点名时间”网站是国内最早的众筹网站,该网站主要支持科技、创意、文化和社会等方面项目的筹资活动,是国内目前最大的众筹平台。在完成一系列经典项目的众筹活动之后,点名时间获得了各大媒体的支持和报道,同时也掀起了一阵“众筹风”。此后,国内相继出现其他的众筹平台,如专注于微电影领域的“淘梦网”、以创意产品项目为主的“亿觅网”、专注于音乐领域的“乐童音乐网”、专注于价值投资领域的Hobatop众筹网以及综合类的众筹网等。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众筹模式往往被误认为是网络化的非法集资活动。因此,我国众筹的发展刚刚起步,行业门槛较低,并且也还没有明确的监管,目前主要依靠行业自律进行规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刻不容缓。
2.众筹融资的运作模式
按照对出资人回馈方式的不同,众筹的运作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捐赠模式、奖励或报酬模式、股权或债权模式。
(1)捐赠模式
捐赠模式是一种无偿的投资模式,社会大众通过众筹网站直接选择捐赠或者资助小额现金。捐赠模式众筹的出资人一般不指望以自己的出资最终能获得多少回报,他们的出资更像是一种募捐和帮助的公益行为。这种众筹模式在国外发展已经较为成熟,而在我国则尚未有真正意义上的这类众筹平台出现。
国外的Prizeo网站、GoFund Me网站都是较为知名的捐赠模式众筹平台。以Prizeo为例,Prizeo是一个利用名人的社会影响力来为慈善活动筹集善款的众筹平台,2012年11月创建之后,短短10个月中的10场慈善活动就募集了100多万美元。平台采用抽奖模式,出资人凭借捐款可以获得抽奖机会,而奖励则是可以与发起这项慈善活动的名人见面,在有些活动中出资人甚至还会获得一些保障型福利,如限量版纪念品、明星签名商品等。Prizeo的创始人表示,希望通过这个平台可以把明星、慈善机构、粉丝三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明星们可以轻松地找到一个发挥他们影响力去做公益的平台,同时还能和他们的粉丝保持一个直接的沟通。Prizeo平台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目前已经得到著名孵化公司Y Combinator的孵化,并且还成功地从两位天使投资人那里获得了融资,包括华纳音乐前CEO Bronfman Jr.和雅酷创始人兼董事会主席Ajaz Ahmed。
国内目前虽然尚未产生捐赠模式的众筹平台,但利用其他网络平台发起公益性捐赠项目的活动已经不在少数,如新浪微博的微公益平台、腾讯公益网等。另外,还有一些企业利用这类捐赠模式间接进行市场营销,如雪铁龙DS 5LS汽车推出的众筹“DS购车基金”活动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众筹“DS购车基金”活动内容如下:如果消费者有意购买全新DS 5LS车型,即可以在微信平台上邀请好友帮助筹款,每个好友支付1元,消费者本人就可以得到DS充值的100元购车基金,最高可获人民币10 000元。也就是说,假设邀请到100个好友每人支付1元,消费者本人购车时即可获得10 000元购车基金,以减免车款。在这个活动中,消费者对应众筹模式中的发起人,消费者邀请到的好友对应出资人,通过微信平台帮助潜在客户募集资金从而达成购车行为。出资人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得到任何回馈,只是基于对好友的帮助而提供了资金支持。面对于企业来说,发起人发动朋友圈来帮助自己实现购车愿望,在这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企业的品牌形象在消费者和平台不断交互过程中被反复强化。因此,这一活动事实上是一个企业主动建立品牌形象的过程。(www.xing528.com)
(2)奖励模式
奖励模式是指将产品或服务的设计提前在网上进行发布以吸引出资人,出资人选择投资后,如果项目筹够资金并生效,出资人会得到一定的回馈或奖励。奖励模式是较为普遍的一种模式,典型例子如国外的Kickstarter网站和国内的点名时间网站。在这种模式中,众筹活动的程序一般如下:首先,发起人把自己要筹资的项目内容发布到平台上,并说明筹资要求;其次,出资人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项目,并自由选择投资金额,如果项目没有在发起人预设的时间内获得超过预定目标金额的投资,则项目失败不获得任何资金,平台将返还出资人已投入的资金;最后,项目成功后,平台还必须监督项目发起人严格执行项目,并确保项目完成后发起人发放实物报酬。点名时间网站的项目筹资过程就是如此(见图9-1)。
图9-1 点名时间网站的项目筹资过程[8]
这类模式与另外两类模式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出资人项目回报的不同。奖励模式对出资人的奖励大多为实物回报或服务承诺,如点名时间网站对项目回报进行规定:项目的回报内容不得是股权、债券、分红、利息形式等;因平邮寄送会产生很多问题,故回报形式不得是平邮明信片(用快递寄送的套装明信片则不在此限);项目不得以不可行、不合理的承诺作为回报;项目回报必须是项目的衍生品,不得是与项目无关的回报内容。
(3)债权或股权模式
债权或股权模式与奖励模式有许多相同之处,根本上的不同在于其回报方式——该模式以现金、债权或公司股权回报出资人。事实上,以债权方式回报出资人的类型与P2P网贷是相类似的。债权或股权类众筹模式更适合于中小企业融资。然而,由于我国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类众筹模式进行明确规定,如果根据现有相关法律对这类活动进行评判,则债权或股权类众筹很容易踩到法律禁区。首先,众筹属于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资;其次,如果以原始股权作为回报,又可能违反«公司法»,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再者,债权或股权类众筹相当于变相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而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而公开发行证券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需要再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规则去交易。因此,我国目前尚未出现债权或股权类众筹平台。
不过,债权或股权类众筹平台却早已得到人们的高度认可和政策支持,特别是在美国,«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的颁布,极大地促进了股权类众筹平台的发展。Earlyshare平台、FundersClub平台都是国外较为知名的债权或股权类众筹平台。
3.众筹模式行为主体的动机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众筹是一种Web3.0[9],它让更多人通过互联网参与到价值创造过程中。参与众筹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项目发起人(筹资人)、社会大众(出资人)以及众筹平台(中介机构)。下面将就这三个主体参与众筹项目的行为动机进行理论分析。
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进行融资,其主要动机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为项目筹集资金;二是通过观察众筹平台上出资人对项目的反应(包括对项目的批评或反馈),进一步改进产品。筹集资金是众筹活动最根本动机,获得项目评价则是项目发起人充分利用众筹平台的特征而衍生出来的动机。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进行产品设计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项目发起人可以通过众筹平台获得包括设计改进信息、潜在消费者的数量与特征、与客户的互动交流等反馈信息,这些将是对产品进行有益改进的信息来源。特别是具有较高的收益不确定性的创意项目,主要依靠消费者对其产品创意理念和新颖性的认可度来开拓市场,因此,众筹平台可以有效地对创意项目是否具有吸引力进行衡量。另外,利用众筹模式还可以对产品进行变相的市场推广,目前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利用众筹模式进行市场营销,众筹与其他传统营销方式的有机结合为企业建立品牌形象、开拓市场提供了新的思路。
社会大众参与众筹的动机可以分为两类:社会性动机和经济性动机。社会性动机包括社会大众自愿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对项目在思想或精神层面上的认可、通过投资使项目发展壮大而获得的成就感等。社会性动机源于出资人在精神层面获得的满足,而非实物或资产方面的经济报酬。这类动机往往驱动社会大众参与到捐赠模式的众筹活动中。国外有学者就曾针对众筹参与者的参与动因进行过实验研究,结果表明“社会参与精神”(social participation spirit)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即社会大众有意愿去帮助社会上有困难的人,并积极参与此类社会活动。经济性动机则是指出资人本质上希望能在项目实现后获得一定的报酬,包括实物、现金、股权等。出于经济性动机的驱使,出资人往往会参与到奖励模式、债权或股权模式的众筹活动中。
众筹平台是为项目发起人和出资人提供中间服务的平台,其行为动机一般包括为发起人提供融资渠道和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或手续费而获得盈利。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众筹平台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理念。许多创业者有非常好的创业思路或者创意项目,但苦于没有初始资金去一展身手,而由于创业项目尚未成形,根本无法通过传统金融中介获得融资。众筹平台很好地将社会大众的力量集合起来,为这些思路和项目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当然,众筹平台本质上也属于一种新型互联网企业,也需要赢利来维持平台的运营,目前众筹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收取项目服务费或手续费,国外还有通过参与到项目众筹活动(特别是债权或股权类众筹)中索取回报而赢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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