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时代,互联网得到广泛关注和应用,其快捷、高效的特性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形态,不仅仅只是金融业,所有的行业都正在或者将要被它改变。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已经给我们带来了出人意料的巨大惊喜和变化,引领了一个新时代的发展。然而,即便互联网再强大,大多数人还是认为互联网不会颠覆传统金融的存在,互联网所做的仅仅只是改进传统金融业,成为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因子。金融业仍旧是金融业,它的本质功能不会改变,互联网金融将互联网要素融入传统金融业,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一些新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
按照通常的逻辑思维来理解,金融业的从业主体理当是传统的金融机构,并且这也是自古以来金融业所发生着的事实。以我国为例,我国是产生货币较早的国家,从考古发掘和文献记载的资料来看,在商代和西周时期(约公元前16世纪—前771)就已经有了金属铸币的出现。虽然当时仍以贝壳、龟甲、粮食、布匹等实物货币为主要流通手段,但金属货币的便利性正显示出其无与伦比的魅力。随着金融业的逐步发展,金融业的交易量迅速增长,传统的交易方式已经无法满足这一需求,金融中介机构应运而生,如南北朝的寺院、宋朝的“解库”和“质库”、明清时期的钱庄和银号等,这些也都是现代金融机构的雏形。时至今日,现代金融机构体系已经非常完整,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然而,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金融机构,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需要实体的营业网点。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营业网点的固定成本支出往往是影响利润高低的重要因素。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一家传统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受到地理区位的限制,只能服务于该营业网点所在区域的客户,一旦金融机构计划将业务扩张到其他区域,则需要再设置一个新的营业网点。这个扩张区域新增的客户的边际成本便是新营业网点的开设,可以说边际成本非常高。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实体的营业网点的功能被弱化,取而代之的是一个虚拟的线上网络平台,人们足不出户便可以办理各种金融业务,因此,互联网平台的构建成为主要的成本支出。然而,互联网平台的构建,其成本也是极高的,甚至远远高于实体营业网点,如果说开设一家实体营业网点需要200万元,则搭建一个完善的互联网平台可能需要上千万,其固定成本是实体营业网点的好几倍。不过,一旦互联网平台成功搭建,新增客户所产生的边际成本几乎为0。这也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最为显著的区别之一,即固定成本极高,边际成本极低。
对于大部分金融机构而言,是否发展互联网金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巨额的初始固定成本投资与未来收益的权衡,因为这些投资属于沉淀成本(sunk cost)[7],未来的收益并不确定,风险较高。
2.低廉的交易成本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低廉的交易成本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在显性的经济成本上。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带来的是互联网硬要素的不断进步,设备硬件的价格遵循摩尔定律[8]不断下降。即使有安迪比尔定律[9]的反作用力,但我们所直观感受到的一个事实便是硬件设备的价格确实在下降,例如作为人们上网终端设备的笔记本电脑更新换代快,价格也跌得很快。因此显性的经济成本得以降低。另一方面,隐性的交易成本相比较而言也较为低廉。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的供给和需求方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的全过程,传统金融中介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在这种情况下,传统金融机构可以减少实体营业网点的开设成本,而消费者也可以在透明开放的网络平台上找到合适的金融产品,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效率损失。另外,互联网金融借助于网络技术的应用,创新性地变革了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的方式,大大提高了金融系统化和自动化程度,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从而有能力为客户提供更丰富多样、主动灵活、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大幅度降低客户办理业务的隐形成本(包括时间成本、皮鞋成本等),提升了服务和运营效率。如商户在阿里小贷上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阿里小贷日均可完成贷款1万笔,成为名副其实的“信贷工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从柜台式接触变为网上交互式联络,这种交流方式缩短了市场信息的获取和反馈时间,有助于金融业更高效地服务于市场和客户。并且,此时不仅只有金融机构可以进行金融业的活动,非金融机构也可以借助互联网这个平台进行金融活动,提高了金融业的竞争力度和信息透明度,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
3.需求方规模经济
所谓的需求方规模经济是指由于需求量的增加而引起的收益递增现象。需求方规模经济是网络经济的一般特性,互联网金融作为网络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产品和服务往往也体现出需求方规模经济。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例,消费者对这种新型支付方式的接受程度取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商业普及程度及使用商家的认可意愿,而这些又取决于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消费者规模,消费者规模越高表明市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认可度越高,越有利于平台消费者规模的扩张,这种交互影响的关系就是需求方规模经济的一种体现形式。因此,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对于客户群体的争夺战时常上演,例如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进入到2014年以来多次进行的补贴“暗战”,其实质是其背后的两大第三方支付通道之间的较量——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两大第三方支付公司不惜花血本进行价格上的恶性竞争,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构建自己的用户基础,培养用户支付习惯,进而引发需求方规模经济,占领市场。
4.数字化
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引发了数字化时代的来临,数字化技术应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金融无疑也具有数字化的特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技术层面的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依托于海量、非结构化的数据所进行的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金融服务提供者可以对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习惯进行行为分析,并预测未来的消费行为,从而更为精准地对客户进行定位。这不但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贴心的服务,提高客户体验值,也有利于金融服务提供者进行市场营销和风险管控。前段时间最火热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余额宝”在2013年年底,客户数已达到4 303万人,规模增长至1 853亿元,2014年1月15日,其规模急速上涨突破2 500亿元,客户数量超过4 900万户,对应的天弘基金也一举成为国内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如此大的资金规模一旦发生资金大规模异动现象,不可避免会引发较高的风险。对此,阿里金融高管表示,利用长期积累的阿里巴巴用户行为数据,阿里巴巴能够利用数据挖掘的支付宝使用者的消费习惯,预判资金流动,从而降低货币基金比较顾虑的流动性风险。可见,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数字化技术的应用意义重大。
(2)形式层面的应用。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将纷繁复杂的信息用一串串简单的数字表示出来,互联网金融下的交易以数字变化的形式表示出来。从表现形式的角度上诠释,数字化即指用少量、简单的数字基本符号,选用一定的组合规则,用以表示大量复杂多样的信息,包括互联网金融下的各种交易信息。因此,数字化技术赋予了互联网金融以数字化表象属性。一个非常直观的例子便是,人们在将储蓄卡上的资金转入余额宝的过程中,所能看到的现象只有储蓄卡上的存款余额量少了一定的数字量,并且自己的余额宝账户内多了相应的数字量。完成这一过程,人们只需通过PC或者无线客户端进行联网操作,而不需要接触货币实体,交易也表现成账户间数字的变换。技术层面和形式层面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因为仅仅使用数字化技术而不具有数字化形式的产品是无法在互联网上流通的,二者的结合充分体现出了互联网金融数字化的特点。
5.平等性(www.xing528.com)
所谓平等,即指互联网金融对待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人群都一视同仁,只要能连接上互联网,人们所享受到的服务是相同的。平等作为互联网“软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本身就是互联网融入传统金融业之后所带来的新特点。
从传统金融业的角度来看,至少可以从以下两方面体现传统金融业在平等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传统金融业所依赖的平台是钢筋水泥所搭建出来的实体营业网点,各个营业网点所能服务的群体受到网点位置的限制,往往没有办法覆盖所有的群体。特别是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偏远山区,由于地区经济较差,地区金融行业的发展也相应受到制约,在这些地区设置营业网点所花费的成本远远高于所能带来的收益,因此大部分金融机构基本上都不愿意在这些地方设置营业网点。这部分营业网点无法覆盖到的人群就没办法享受金融服务,地理位置上的劣势使他们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其次,由于传统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人员的限制,传统金融业往往更加注重对高端客户人群的开发,而忽视小微客户群体[10]的需求。例如,多数银行客户经理都认识到,放一笔5万元的贷款给小微企业,和放一笔5亿元的贷款给大企业,虽然成本相差不大,但带来的收益却相去甚远,因而银行更愿意给大企业放贷。再比如,传统银行的理财产品入门门槛相对较高,往往有5万或者10万的起点要求,因而部分小微客户群体无法享受到这一理财服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传统金融业对不同阶层群体服务的不平等性。
互联网的特点较好弥补了传统金融业的上述缺陷。互联网的存在使人们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能连上互联网,就可以随时随地在网上办理相关业务。这不仅可以给传统金融机构节省部分成本,也有利于改善传统金融业对不同地区人群的不平等待遇。据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 358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较2012年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保持不断增长的态势,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反过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也使更多人可以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务。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服务小微客户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不对等,而互联网的出现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可以渗透至人数众多、金额较小但总量可观的小微群体。P2P信贷平台解决了许多小微企业的小额信贷需求;销售起点极低的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的出现解决了许多中低收入阶层人群的理财需求,客户不再受到理财产品准入门槛的阻挡。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极大地提交了传统金融服务对不同社会人群的平等性。
6.高风险性
作为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近几年的发展速度较快,制造了极强的“眼球效应”。在人们狂热地追求互联网金融产品,享受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便利、高收益等全新用户体验的过程中,还应理性地看到互联网金融所蕴藏的高风险性。事实上,金融业本身就是一个风险性较高的行业,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其核心的经济形态仍然是传统金融业的主体,因此,高风险性伴随互联网金融的诞生而存在便是不可避免的。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特有的高风险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信用风险。所谓信用风险,是指交易的一方未能履行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另一方面经济损失的风险,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信用风险在传统金融业中就已存在,并非因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而产生,这其中的根源在于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而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金融诈骗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信用风险。近年来P2P网贷平台所曝出的一系列“跑路”事件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由于P2P网贷平台准入门槛较低,只需要拿到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并在工信部备案即可,我国在这方面又尚未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因此,P2P网贷行业存在“三无”现状——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成为许多不法分子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首选目标。2012年12月21日,网贷平台“优易网”突然跑路,截至当月25日,已有2 000余万元资金被套。几乎同一时间,另一家网贷平台“安泰卓越”也于12月17日停止运营,受害人被骗资金超过130万元。可见,互联网金融加剧了信用风险对金融业的冲击。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同样也是传统金融业所重点防范的风险种类之一,而并非互联网金融所特有的。2009年10月,我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文件将流动性风险定义为: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可见,当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就会影响商业银行的正常运作,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商业银行资不抵债,关门倒闭。例如,商业银行作为存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一般情况下随时持有的、用于日常支付的流动资金占其负债总额的比重非常低,一旦商业银行的大量债权人同时要求兑现债权,商业银行就可能面临流动性危机。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放大了流动性风险。目前,我国金融流动性监管体系尚未覆盖至互联网金融领域,虚拟账户的资金流动尚属监管盲区,增大了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另外,互联网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风险扩散的速度更快。传统金融业对银行防范流动性风险有着严格的管控标准,如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存贷比应当不高于75%、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等,这些硬性指标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而互联网金融却缺乏有效的流动性风险防控体系,特别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活跃在这一领域,而这些非金融机构无法参与银行间市场,更得不到央行的援助,在流动性风险防控上基本还处于一片空白的境况,一旦风险爆发,将难以及时、有效地应付。
(3)政策风险。互联网金融惊人的发展速度超出了业内的预期,促进互联网行业与金融业的跨界发展、跨界融合,成为传统金融业不得不重新重视的新领域。然而,互联网金融的爆炸式发展,也使得当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难度陡增。更为危险的是,我国目前尚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诸多监管空白。如果没有适当的监管体系,上述的信用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等将难以有效控制。因此,我国未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将会适时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规范、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在2014年2月份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一大风险是机构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一个是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个是不能非法集资”。现有法律规则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做出明确定位,互联网企业尤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谬误与真理只有一步之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产品设计和运作模式略有改变,就可能“越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触碰“底线”。我们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但是不允许碰触这两个底线。2014年2月1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也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将抓紧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规则,配合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此外,他还在发言中提到,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应遵守现行金融监管的基本规则。同时,互联网金融也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点,需要针对其特点做出有针对性的监管安排。这些从监管层方面所放出来的消息无疑预示着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已经引起监管层的注意,未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政策的收紧将可能给互联网金融业务带来一定的影响。
(4)网络安全风险。互联网创新了金融服务模式,引爆了金融业新一轮的发展,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互联网要素本身所固有的网络安全问题,这一问题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同样不可避免。互联网金融是伴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成长的,其资金循环运转高度依赖计算机系统、互联网,而目前我国互联网安全问题十分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时常发生。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完善的防火墙和防御体系,一旦遭遇黑客攻击,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的私密性和资金安全都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另外,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只带来局部损失,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安全风险造成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会导致严重的客户资料泄露、交易记录损失,流失大量客户,损害互联网金融声誉。[11]
互联网金融的这些特点颠覆了传统金融业的运转和盈利模式,也创新性地孕育出了新型的金融模式,如电子支付体系、P2P网贷平台、众筹等。新型金融模式的出现,打破了传统金融业巨头垄断市场的不平衡格局,资金需求方的融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资金供给方也有了更加多元化的投资选择,金融市场的潜在市场机遇与利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掘,互联网金融正显示出无比强大和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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