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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新思想的接纳与应用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垄断是一种不断被认识、不断被重新定义的政策(群)。因此政府的干预,实施反垄断政策符合公共利益。换句话说,就是中国政府对干预经济的权利滥用造成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流行。尚须指出的是,从反垄断的基本原则来看,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也需要同时运用。或许这个例子可以加强本研究的结论观点,也对中国政府实施管制和反垄断的提供有益的思想。

反垄断新思想的接纳与应用

反垄断是一种不断被认识、不断被重新定义的政策(群)。它或者表现为对政治经济上的某种市场制度的信仰,也凸现为维持竞争性的市场所必须施行的政策假设。因而,反垄断政策来源于这样的一个担心:通过勾结或排他性策略来创造垄断的力量可能会成功。因此政府的干预,实施反垄断政策符合公共利益。

无论反垄断政策的中心是保持竞争,抑或是强调提高效率目标,总之,在每一个反垄断政策(或法律)制定阶段,新的焦点总是趋于覆盖旧有焦点。Charles F.Rule(1996),Thomas A Piraino(1996),David J.Teece(1998)和Nicholas Economides(1996,1998)主张不要直接干预虚拟经济;但与此针锋相对的是,David A.Balto(1992),James B.Speta(1993,1995),Douglas Melamed(1996),Robert E.Litan(1998)和Carl Sharpiro(1995,1998)都是主张政府直接管制的。而“妥协处理”两派观点的融合者也大有人在,如David S.Evans(1995),Mark A.Lemley(1998)就提出新的标准干预说,Pierre Régibeau(1998,2006)更是提出特有的“算法”,以支持政府对反垄断政策的制定或修改。

显然政策制定呈现渐进式的历史变化。现实的情况是,哈佛学派(张伯伦、梅森等)一再强调政府有“必要”为纠正市场的畸形而进行强有力的干预,而芝加哥学派(由施蒂格勒领导)则表示强烈的怀疑,并为此做了大量实证研究以意识到,政府在反垄断政策制定时必须慎重审视反垄断政策的低效率和局限性。

鉴于有上文的实证分析,在这里可以对政府反垄断政策作一个简单性的概括或认识:“以提高分配效率为目的的价格上限,在市场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可能使得短期利益上升,但最终损害消费者长期利益,使社会福利水平下降”。这实质上表明,在全面互连互通、网路外部性较强的市场中,在考虑管制成本的前提下进行反垄断,实施价格管制等反垄断政策并非一定是奏效的,政府在实施反垄断管制政策时应根据具体的市场特征把握好管制力度。

这个结论的提出,体现市场合理规则,也有实际运用意义。或许我国对于反垄断法推迟一年实施这一做法本身就说明了政府的慎重态度[32]。我国目前已是一个典型的技术创新型社会,且国民经济刚步入高速可持续发展关键阶段,于市场而言,往往是高风险与高收益相伴随。如果单一采用传统(绩效)标准认定垄断,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的企业可能并不公平,也不利于产业的长远发展。其次,由于特别的技术溢出效应[33]和垄断行业锁定效应的存在,市场上很有可能会形成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如果单纯采用传统(结构)标准,以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形成垄断,无疑漠视了公用事业[34]、通信行业、运输行业等众多产业经济的本质特征。而这些大多属于德姆塞兹(1968)在“不同效率假设”中指出的优势厂商天然倾向于主导市场,强行对这些优势企业实施反垄断政策,将会损害效率和消费者的福利。换句话说,从潜在的竞争角度看,这些产业经济均以技术和规模作为其基础,而相关技术发展速度极其迅猛,正是凭借技术优势,许多小企业迅速扩张规模,并占领市场,向暂时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形成冲击和挑战。[35]

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的垄断模式更以行政垄断为主,行业和政府的联盟使得“管制由行业谋取,并主要根据其利益被设计和运作”(斯蒂格利茨,1971),行业垄断的背后是政府。换句话说,就是中国政府对干预经济的权利滥用造成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流行。在市场经济转轨过程,这可能是一个中间过程,由于政策选择中的妥协现象,使得中国政府在很多产业政策制定中,事实上存在限制市场进入和限制市场竞争政策的制度设计,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垄断并不是市场机制下形成的市场垄断,而表现为政府操控的垄断市场。对于这个现象,斯蒂格利茨(1989)解释说,一国的公民将公共权利委托给政府,这一委托责任也会给政府造成重要的压力就业和公平压力,而这种压力使得政府倾向于过度使用其拥有的权利。从另一个层面来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1791)就说得更“露骨”了,他认为,只要政府认为有“必要”,政府就会找出一些理由来实施经济干预。历史上各国政府政策的实质,从来就没有或者不是自由放任。[36]

正是如此,这里强调,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其规模经济和技术创新是核心组成,政府实施管制和反垄断政策,均应淡漠市场结构,而应重视消费者福利最大化和技术进步目标。即强调在竞争为主导的经济发展中,每个企业都可以是中心,置身经济领域内的每个企业都是公平的,其竞争架构就是一种天然的制约和平衡的制度,有助于实现市场力量的分散。这并不意味着市场中就不存在不平等和力量的集中。事实上,由于技术创新和溢出效应的作用,即使若干非自然垄断性产业内也容易产生大规模企业。但是,如果一种市场行为或状态没有减少消费者的福利,甚至还有利于消费者福利的增加,那么就没有充足的理由制止这种行为或强行改变这种状态。如果这种行为或状态还有助于技术的进步和效率的提高,在这种经济已经在世界范围展开竞争的情况下,更不应简单加以否定。

尚须指出的是,从反垄断的基本原则来看,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也需要同时运用。这一点在中国反垄断法没有施行之前[37]更应予以重视。事实上,企业凭借其产品的成本优势或质量优势取得优势地位,这本身并不构成违法,政府判定垄断还需要结合其实际采取的行为。同时,即使存在某些限制竞争的事实,也需要运用合理原则,通盘考虑其对市场的整体影响,采取适当的反垄断措施。

或许这个例子可以加强本研究的结论观点,也对中国政府实施管制和反垄断的提供有益的思想。2004年4月,在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做出严厉的处罚后不久,欧盟最高法院就如何判定一家公司是否存在垄断行为,确立了一套严格的判定原则。它强调,如果一家公司拒绝将其受到专利权保护的材料授权给竞争对手使用,要判定这家公司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律,有三个“特别的条件”需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分别是:拒绝授权造成一种新的产品或者服务不能问世,而且市场对这种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潜在的需求;拒绝授权没有“客观公正的理由”;授权非常关键,如果没有它,就会造成相关市场竞争的缺失。

可以看出,这一原则和本研究试图表达的观点一致,它考虑了专利制度和竞争两者之间的矛盾,从行为标准(这里是特定情况下的不作为)入手,强调了垄断的认定必须置于一定的相关市场背景,进而从消费者福利角度出发予以考虑。这一原则虽然对技术保护进行了限制,但是,从长远看,有利于技术的进步。同时,这一原则也采纳合理原则,规定了一定的豁免条件(“客观公正的理由”)。应该说,它对于我国政府区分行业垄断暴利和规模经济收益,区分促进经济发展和管制、反垄断、宏观调控的矛盾,乃至制定我国公共经济框架下的反垄断政策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人大常委会称,2008年8月1日起,反垄断法施行。

[2][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1991:462.

[3]埃尔玛·沃夫斯岱特著,范翠红译.高级微观经济学——产业组织理论、拍卖和激励理论[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15.

[4]Hal R.Varian and Carl Shapiro著,张帆译.信息规则:虚拟经济时代的策略指导[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5]假设单个消费者是市场价格img的被动接受者,且对市场上采用该产品或可兼容产品的用户数量qe(即产品的网络规模)有准确的认识。在这种假设之下,消费者的效用函数为:

[6]微软垄断案的法庭争辩中,麻省理工学院的Richard Scmalensee出庭作证,他认为如果说微软实施了其垄断力量,Windows98的销售价格可以定在高达2000美元的水平上,但事实上微软的定价远在这之下。通过本章的分析,我们认为他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微软对Windows98提价能够增加利润,它一定会这么做,只是因为微软没有提价的动机和能力。

[7]这个假定是为了简化临界容量问题的分析,在得出该假定下的结论后,将放松这个假定,考虑更一般的情况。

[8]Hal R.Varian and Carl Shapiro著.张帆译.信息规则:虚拟经济时代的策略指导[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9]宣布一种即将推出的产品,诱导那些在新产品推出之前到达市场的消费者,以冻结竞争对手的销售。

[10]Farrell,J.and G.Saloner.Standardization,Compatibility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J].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Spring 1985:70-83.

[11]张铭洪.虚拟经济学教程[M].科学出版社,2002:71-74.

[12]作为一个国家必不可少的公用事业部门,通信企业通常要向众多的消费者提供各种各样、可能还是首尾相连的服务。

[13]哈佛学派促进了1950年美国有关合并的立法,并成为罗斯福杜鲁门政府的政策智囊;芝加哥学派则指导了里根—布什政府的政策实施。两个学派都注重政府的政策是用来确保有效的竞争;差异之处在于他们对市场过程所做的先验假设不同。

[14]1981年12月29日,鲍莫尔在就职美国经济学会主席的演说中,首次提出了可竞争市场的概念。(www.xing528.com)

[15]一般而言,市场进入障碍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绝对成本的市场进入障碍、规模经济市场进入障碍、产品差异的市场进入障碍以及资本市场的市场进入障碍。

[16]要注意的是,单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概念存在一定的限制。例如,优势地位是相对比而言的,显然还必须考虑竞争对手的市场占有率。市场集中度概念可以看作单个企业市场占有率概念的一个推广。

[17]W.吉帕·维斯库斯.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84-86.

[18]管制,译自英文regulation,也译为规制、监管。目前普遍认为,“管制”一词有市场经济下的管制之意,但还隐含计划、控制、治理等行政、法律之义;而“规制”一词则简单界定为市场经济下价格或市场机制的规范和制度设计。本研究虽然不需要对其含义区分,但为了深化理论研究,兼容其他学者的管制理论运用,除个别处外,一般使用较为流行的“管制”一词。这一思想还可以参见:文学国.滥用与规则——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管制[M].法律出版社,2003:110-116.

[19]2006年9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提出我国政府要实施从管制到规制的政府转型;事实上,包括美国在内的政府都已经纷纷提倡以服务为内涵的政府规制行为而不是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管制一词。

[20]Adam Smith,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ed.C.J.Bullovk,1999:137.

[21]A talk with antiturst chief William Baxter[J].Wall Sheet Journal,March 4,1982:28-29.

[22]在我们的模型中,Zt始终为0,因为考虑的都是实际货币,不存在通货膨胀的影响。

[23]本模型中,以取定初值的方式来判断市场演化结果的优劣,在其他初值条件下,本研究的结论不会受到影响,由于篇幅的限制,不能将它们一一在文章中加以讨论,只能用一些有代表性的结果来说明问题。

[24]X表示政府确定的生产效率因素大小,x表示企业实际的生产效率因素大小。

[25]企业初始的平均成本。

[26]0.2只是本研究在试验中的取值,管制机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确认。

[27]企业在研发投入上取得好的成果。

[28]Harold Demsetz.Why Regulate Utilities?[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1(April 1968):55-66.

[29]与此同时,波斯纳也表示赞同。

[30]芝加哥学派继承了奈特(F.Knight)以来芝加哥大学传统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和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市场竞争过程就是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是一个“生存检验”的过程。

[31]Marcel,B.and Laffont,J.J.Competition and the Reform of Incentives Scheme in the Public Sector[R].Working Paper,IDEL,1999.

[32]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反垄断法草案,计划一年后,即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33]即网络外部性、网络效用等。

[34]如城市自来水供给垄断性厂商是合理的,一个城市只有一个规模厂商可能就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基本条件。

[35]在新奥地利学派看来,竞争的强弱是无法用集中度或企业数量和市场占有率这些尺度来衡量的,因为竞争源于企业家的创业精神,而这种创业精神又是其他企业所无法夺去的。因此单纯的以结构标准来判断垄断显然不科学。

[36]小贾尔斯·伯吉斯著.冯金华译.管制和反垄断经济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6.

[37]前文已提及,为了建设相应的法制环境,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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