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界对管制[18]和放松管制的态度是暧昧的。实际上,就促进市场独立性和经济福利而言,最好的政府公共政策或许就是自由放任而不是市场管制。这个观点不仅在政治意义上附和托马斯·杰弗逊(1887)所设想的“立宪政府”,而且在经济上和亚当·斯密所提倡的自由经济理论相吻合。但历史的发展并没有遵循这样的规律,市场失效使得公共部门的管制和反垄断得以产生和发展,布坎南(1998)认为,市场可能失败的论调被广泛地认为是为政治和政府干预作辩护的证据,即使政治和经济制度有所差异的国家都建立起了某种形式的经济管制。可以这样说,管制和反垄断已经成为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公共政策“政策群”中重要的和主要的组成部分[19]。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政府与市场之间相互作用和博弈,政府依靠权利和制度设计来决定由谁来生产商品和劳务以及如何生产它们,表现出若干具有刚性特点的管制和反垄断政策。
早期的管制经济学文献一般将重点放在对公共事业管制和反垄断政策的研究上,但在管制思想和反垄断法陆续出台的交互演进中,公共利益论、管制俘获论以及管制经济论等多个理论流派纷纷表现出异化的观点。管制俘获理论的成功之处在于以现实中的经济观察为依据,它认为,管制的出现是应某些行业(可能就是在位垄断企业)的管制需求而为的,这些行业有足够强大的能力俘获管制者(政府管制部门),施蒂格勒(1971)也曾把政府管制看作是“为产业所需并按其利益设计并运行的国家权利”,他认为,政府“经济管制的中心任务是解释谁是管制的受益者或受害者,政府管制采取什么形式和政府管制对资源分配的影响”。而威廉姆森(1973)则认为政府管制是在消费者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组织交易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在不存在政府管制的情况下,让具有不同市场力量的消费者和企业实现外部交易更为有效。进一步,佩尔兹曼(1976)在对市场失灵、政府管制结果的预测,以及进而推断政府在经济管制上的有效性等三个层次上更全面地阐述了管制俘获理论。他认为无论管制者是否获得利益,被管制产业的产量和价格并没有多大的差异,其主要差别只是收入在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分配。该理论认为,所谓管制,甚至反垄断,大多是有利于在位厂商的,它使得垄断厂商能够在管制的“幌子”下继续保证或者提高行业利润率,其背后的支持者是政府。他甚至还列出一些数据来表明,在电力等自然垄断行业中,所谓的反垄断管制政策对于价格实际上是保护的,以至于在位厂商能够获取超额利润,而这和现实中的管制现象是极为吻合的。
从效率角度上来分析,俘获理论认为受管制产业可能并不比无管制产业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更低的价格,这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同。事实上,市场的运行依赖于政治制度的各种强制性权力。国家运用这些权力,建立并保障市场上的权力,直接提供某些基本的服务,并间接地创造出信任、理解和有安全保障的环境,这种环境对企业的日常生产是生死攸关的。由此在俘获理论基础上,发展和建立起了管制经济理论。该理论认为,在民主社会,管制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受管制影响的各个企业、利益集团包括个体消费者(居民、议员),都会努力的影响管制当局的决策,其中,消费者的声音可能是政府最需要注重的,而这就可能使得政府实施的管制或反垄断政策最后充分体现管制政策性质。(www.xing528.com)
而公共利益理论认定是自然垄断和外溢性导致了市场失效,这为公共部门干预提供了潜在的理由。也就是说,如果市场是垄断的,政府进行反垄断等管制措施,是回应公众要求的反响,是对市场失效进行的纠正行为。该理论同时强调,政府实施管制和反垄断应该而且主要应用于自然垄断行业,在其他领域不甚适用。正如亚当·斯密曾经指责政府在某些非自然垄断领域也实施管制的做法,他认为这些领域内不需要管制,政府之所以要实施管制纯粹是帮助零售商勾结起来反对公众。[20]但是,现代经济运行中,无论是经营活动还是公用事业,或者运输、通信甚至环境保护方面,管制和反垄断已经显现出显赫的地位和愈发增强的机制和作用。即便是公共利益管制理论也认为,只有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才可能是破坏性的竞争。但是时至今日,不仅自然垄断行业内实施管制是必然选择,一些非自然行业如环境保护也出现引入管制的需要。
管制不仅是反垄断,也企图防止过度竞争。在现实事务中,政府在市场失效和政府失效之间进行权衡和选择时,最终结果往往就是实施干预,或宏观和微观,或直接或间接。这种选择机制和选择动机其实是很单纯的,可以认为,这些制定反垄断政策的管制机构促进竞争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竞争促进创新”的直觉,而并没有一个严格的经济学分析基础。[2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