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完美的政府政策下,反垄断是一个机动的政策工具。现实经济中,通信行业算得上是一个典型的自然垄断部门[12]。假定通信行业被视为垄断,其政府进行反垄断等管制政策又是依据合法程序,显然这个管制过程将不可避免地涉及赋予公用事业企业特许经营权,如颁发或收回电信营业牌照,甚至个别企业可能被政府赋予一种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如此看出,确定行业(例如这里的通信业)是否触及垄断底线,理当成为实施反垄断或其他管制的应有前提。
尽管学术界有若干对垄断判定的理论,这里要强调的是,对垄断的认定需要重新审视。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的争论[13]使得我们更加认识到这一点的重要性。判断一个或数个企业是否处于垄断地位,应该注重这样的研究:一是要界定相关市场,包括产品市场与地理市场,因为可以从市场的界定中确定企业的市场力量和市场竞争条件;二是要证明企业在市场中是否持续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三是要证明不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形成对企业优势地位的影响。
第一点的研究可以从相关产品市场的概念入手。重视相关产品市场在于它能产生有效竞争。在可竞争性市场中[14],相关产品彼此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可替代性。施蒂格勒认为:“所有的产品或是进入者无论供给还是需求,如果具有很大的最终交叉弹性的话,就应该被归入到同一个产业之中。”而从需求角度看,竞争产品之间的物理特征、价格、用途等方面都应予以考虑,是用户的偏好要素组成。此外,消费者对产品的依赖也是应考虑的一个方面。当消费者由于某种因素被“锁定”于某种产品时,即使存在替代性的产品,也将无法替代。与此同时,从供给角度,由于供给者大多是潜在的,则需要对潜在市场进入障碍进行分析。[15]
除了产品市场,相关市场的分析还应包括地理市场和时间市场。相关地理市场的主要含义在于“某种产品竞争的客观条件对所有商人来说都相同的地域”。而运输费用、产品的特征与特质以及法律关于市场进入的规定,是认定相关地理市场的主要因素。此外,对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的判断还需要结合时间的因素,诸如产品的使用期限、产品的生产周期、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限等因素也会影响产品的相关市场的确认。
在明晰相关市场的定义之后,就完全可以依据产业组织理论,从结构、行为、绩效三个角度对企业在所处市场中的经济力量进行判断。
1.结构标准
最直接的评估企业的经济力量的方法就是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占有率。在实践中,企业产品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占有率是执法机构在判断是否构成垄断时的最主要的考虑因素,虽然各国对多高比例的市场占有率构成垄断的看法并不一致。[16]例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一个企业至少占有1/3的市场份额,才能推定其具有市场优势地位。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则将某企业市场占有率超过50%认定为垄断。OECD的«竞争法的基本框架»认为,将一个企业是否属于优势地位的责任完全赋予竞争主管机关是一种合理的做法。
实证研究表明,高集中度指标标志着一个产业会有较高的价格—成本比率。传统的共谋假设认为,一个产业中集中度越高,厂商间竞争越不激烈,价格—成本比率也就越高。另外,随着厂商数目的减少,厂商之间的共谋将更容易达成。从这一理论出发,可以得出的一个合理的政策运用就是要打破产业的高集中度,这就为反垄断政策提供了依据。
对此,德姆塞兹(1980)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即所谓不同效率假设(或高效率假设):高集中度不会导致高价格—成本比率;相反,高集中度倾向于和高价格—成本比率共生。这一理论认为,一些产业倾向于少数具有与竞争对手不同优势(较低的成本或较好的产品)的厂商。在这些产业中,优势厂商倾向于主导整个市场,因此集中度将会很高,并且有能力将价格定在成本之上,从而价格—成本比率和产业利润都会很高。这时,如果人为打破产业的高集中度,就会惩罚那些具有高效率的厂商,从而阻止它们提供更加物美价廉的产品,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实际证据有力地支持了不同效率假设:证据表明,一个厂商的利润与其市场份额成强的正相关关系,而产业利润和集中度之间只有微弱的正相关关系[17]。(www.xing528.com)
市场占有率或市场集中度指标只关注实际存在的竞争而忽视了潜在的竞争。一般认为,一个可信的进入威胁将引导在位厂商更加激烈地竞争。只有在维持新的竞争者高进入壁垒时,既有的垄断地位才能得到保证。进入壁垒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乔·贝恩(1956)认为,进入壁垒是“在位厂商可以长时间把产品售价定在最小平均生产成本以上,而不会引起潜在进入者进入的程度”。显然,贝恩是从结果来定义进入的,这就使得其进入壁垒的范围极为广泛,包括了规模经济、进入的必要资本量、政府限制如专利和关税、在位厂商的绝对成本优势(以专利或商业秘密形式得到保护的较好的技术、对低成本原料供应的控制、在实践中发现的提高生产工艺的方法),等等。施蒂格勒(1983)为进入壁垒提出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定义:打算进入某一产业的新厂商必须负担,而在位厂商无须负担的生产成本。这一定义着重指出了在位厂商和潜在厂商的成本差别,例如新产品的推广费用,但并不包括规模经济等在内,其范围要较贝恩的定义为窄。不管进入壁垒如何定义,壁垒的消除都将有助于克服垄断,并对福利形成影响。
2.行为标准
从世界经济领域看,企业跨国并购已经成为跨国直接投资和获取利润的首要方式。但是,在国际资本并购和竞争策略逐渐带来规模效益的同时,其垄断行为可能出现,并实际表现出类似于排挤民族产业、扭曲市场机制、威胁经济安全等问题。
即使从企业内部分析,企业自身的市场行为也可用于判断企业是否处于垄断地位。在位企业通过控制知识产权就可能在行业内实施专利联盟或者建立私有标准,前者意味着在位领先企业将各自的专利技术一起打包,对专利使用者实行捆绑销售并一揽子收费。如此,专利联营组织显然可以随意抬高许可收费,甚至将不必要的专利也强行搭售,本质上可能构成滥用支配地位和联合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后者则可能涉及私有标准这个极为敏感的问题,行业中的先行企业在产品中大量使用自己制订的秘密的、不可兼容的技术标准,从而迫使用户放弃后发竞争者的产品。在这一情况下,显然企业利用私有标准设置市场壁垒也可能构成滥用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如果一家企业处于垄断地位,它将会不考虑其他企业的存在而独自行动,如进行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以及搭售,甚至拒绝交易等。从企业的外部客观行为来认定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地位,更符合反垄断的要求,因为这些行为不仅表明了其具有垄断地位,而且直接构成了滥用,削弱了市场竞争程度,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这些行为,也成为企业垄断的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但是,如何把握何种行为,或者行为的何种程度,是只有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才有可能做出的,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3.绩效标准
根据企业实际绩效来判断企业是否处于垄断地位也是一种由果推因的方法。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是价格的制订者,或者能够影响市场价格,从而可能获得较好的经营绩效。但是这一标准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垄断地位虽然经常与较好的绩效相联系,但是却不是后者的必要条件,绩效的取得不能排除其他方面的原因,并且,垄断地位甚至也不一定是较好绩效的充分条件;其次,关于较好绩效本身,也存在确认上的困难。如何对绩效进行评估,选取什么标准衡量,都存在争议。
在实务中,结构标准、行为标准、绩效标准常常结合起来使用,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出发,判断企业是否处于垄断地位并实施滥用这一地位的行为。总体而言,欧盟国家和日本等较注重市场结构,而美国近年来的判决则更注重市场行为。此外,如前所言,诸如时间因素也是考虑的一个方面。以市场占有率为例,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很高,但维持这种情形的时间很短,该企业也难以对市场竞争形成真正的威胁,形成真正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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