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一个垄断性数字产品市场中,如何引入竞争,或者至少引入有限竞争,以保证市场效率。Rajan和Zingales(1998)强调有限竞争是指为了避免完全竞争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浪费和垄断产生的非效率行为所形成的在有限的服务提供者中展开竞争的服务提供模式。在数字产品市场中,确实看到有限竞争大量存在。如对数字产品进行分拆销售,将可以实现竞争的产品业务分离出来,引入竞争机制,而对不能分拆的产品业务仍然实施垄断定价策略。这种分拆产品销售的方法可以被归纳为将产品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为产品的本体生产和销售;第二层面是为这些在虚拟经济下运营的数字产品提供价格更高的服务产品。
以电信业中的手机卡和手机销售为例,初始阶段,二者是作为一个产品来卖的,即当两个层面都归单个垄断者经营时,企业显然可以根据MC=MR法则确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假设需求函数为Q=1-P,其边际成本MC=C<1(为一常数),由此可得出利润最大化下的产出水平[8]为Q∗=(1-C)/2,垄断价格为P∗=(1+C)/2,而社会福利W=3/8(1-C)2。
当第一层面被垄断,而第二层面由n个竞争者同时经营时第一层面的垄断者向第二层面的诸企业收取接入费用时,假设这里就采用二部定价法,接入费用为Cq=T+Pwq,而这部分接入费用中根据使用量确定的边际价格Pwq构成了竞争性企业可变成本的组成部分。假设第i个竞争性企业的可变成本为VCi=Ci+Pwq,其中Cq为i本身的可变成本。那么竞争性企业的利润函数可变为∏i(q1,q2,…,qn)=qiP(Q)-qiCi,Q=q1+q2+…+qn。这时,企业i将对其他厂商的定产决策做出最优反应。其他n-1个企业也是一样,即这个均衡是对称的。将成本函数Ci=T+Cq+Pwq代入利润函数,得到扩展的利润函数,并对其求关于qi的一阶导数,q∗=(1-C-Pw)/(n+1),得到P∗={1+n(C+Pw)}/(n+1)。并由此得出竞争性厂商的利润表达式:(www.xing528.com)
分析上式,当Pw足够小时,竞争价格小于垄断价格,消费者福利增加,而且市场价格随着第二层面的竞争者数量n的增加而减小,消费者剩余也会随着n的增加而增大。此时,在分拆业务引入竞争时要注意第一层面的垄断者对T的定价,如果T的定价合理,那么这种竞争将使数字产品行业的效率得到提高;但如果对T的公共定价管制不当,会导致下层企业无法竞争,因为负利润而退出市场。
信息技术的进步,使得虚拟经济下数字产品的提供具有引入竞争的可能性。以电信业为例,它已经开始面临异质替代引起的竞争问题了。大量的微波通信、卫星通信、有线电视通信等技术都开始可以处理多种类型的信号转输任务,因此电信业面临的竞争可能不只是限于有限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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