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不仅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存、就业、发展等社会保障功能,还满足了农民对安全感、归属感、成就感等多种心理需要。它是农民最后的生存依据,也是农民预防风险、维持生计的最后一道防线(刘雨萌,2015)。宅基地一旦失去,一方面,失地农户将丧失在农村生存的根基,失去维持生存的“家”,可能会“流离失所”,或者大量涌向城市,而在城市的生活仍旧缺少保障,失去宅基地的农民集中居住容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城中村”“贫民窟”,强化了对集中居住的失地农民的“群体性”歧视感,会留下大量的社会问题,最终结果可能是城市贫民化与农村社会冲突的同步加剧。另一方面,如果城市还缺乏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农村的这些剩余劳动力可能最终成为新一代的农村无业游民,从而对农村的社会稳定造成威胁(陈伯君、钟怀宇,2008)。此外,缺乏保障还可能引发大量的上访,由此带来的大规模社会动荡有时是难以估量的(吕军书、张文赟,2013)。我国当前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为农村福利的一部分,土地对农民兼有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而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并未建立完善妥帖的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着大量农民工彻底入城,更需要完善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将对旧有社保秩序造成极大冲击,牵一发而动全身,新秩序重建还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在退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农民退出土地后社会养老尚不能得到完全保障,特别是60岁以上老年人退出土地后养老问题得不到有效保障,成为制约农民市民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寻租行为的主体往往是村组干部,干群之间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立起来。长期下去,当民怨积累到一定程度,很有可能爆发针对代理人贪渎行为的群体事件,大大影响社会稳定(许林杰,2011)。此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能带来农民内部阶层分化加剧的风险。传统农村社会是集伦理性与功能性于一体的,它既是农民精神的家园,也向成员提供一定的社会公共服务。同时,村庄成员本身的生产、生活也离不开村庄集体。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放开之后,有可能出现一部分农民出于短期需要轻易放弃土地权利的情况,从而损害以家庭经营为基本模式的农业生产秩序及基本的村庄生活秩序。由于这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其发展的结果是在局部地区农民内部阶层分化势必会加剧,在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有效建立的现实条件下,农民内部阶层分化加剧必然会危及农村的稳定和和谐,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甚至抵消经济发展的成果(郭晓鸣,2011)。在当前,农村建设的积极稳步开展,对城市化稳健推进有重要意义。如果不积极开展农村建设而放任农村凋敝,则会倒逼出现超出目前承载能力的激进的城市化,导致落入城市贫民窟的境况中,从而引发诸多社会治理问题(刘磊,2015)。另一方面,城里人或是企业进入农村,这些集体的外部成员不了解,也不容易接受当地的风俗习惯,打断了存在于农村社会的“血缘”熟人关系,长期存在于农村社会的伦理关系受到挑战;城里人的生产、生活本身不依赖村庄,不会关心、参与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会导致村庄公共品供给的严重不足,造成村庄功能性衰退,最终作为伦理性与功能性一体的村庄也将瓦解(林超、陈泓冰,2014)。(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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