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增长边界以内,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打开农村土地交易市场的第一步,也是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关键一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之后,其暴增的经济价值必定吸引大量投机势力涌入,农村建设用地将会成为各投资商利好追逐的一片新领域。到那时,有可能会导致金融过剩,即热钱涌入农村土地建设市场。如何避免这一投资领域涌入过多热钱,也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一个挑战(冯青琛、陶启智,2014)。再加上农民较低的议价能力、开发企业的趋利性质及各方面对土地的饥渴,一旦政策出现空隙,资本和权力就会相互利用和勾结,使本来有着积极作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流转演变为资本与权力的盛宴,在农村发起一场新的“圈地运动”,很可能导致分配关系扭曲,农民失地风险暴增,给农民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失。在中国农村,存在通过低价获取大量农民手中资产化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而暴富的极大可能性。在产权交易初期,在资产价值还未能通过市场的反复交易而明确的情况下,单个农民在缺乏足够信息的情况下,在对资产价值缺乏认识和足够信心的情况下,在经济基础薄弱的农村农民急需获得资产变现的情况下,仓促的交易行为可能会大量发生。由于信息不对称,一些在农村中具有一定实力的农民,甚至来自农村以外的购买者,可能会从这种交易中获得巨大利益而成为农村中的暴富阶层(陈伯君、钟怀宇,2008)。此外,如果大量农民受到短期利益驱动大量出售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极有可能由政府垄断变为市场垄断,少数寡头凭借雄厚的资本得以操控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供给,而后缺乏资本甚至生存困难的农民,无论愿意与否,主动还是被动,都会慢慢失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终导致大部分土地增值收益被侵占(夏方舟、严金明,2014)。
入市地块必须是依法取得、来源可靠的集体建设用地,但实际中大量集体建设用地缺乏合法来源,无法登记颁证。这些土地被排除在入市门外群众意见很大,补办审批手续又不符合有关规定,并可能助长违法占地。因此,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可能会导致农村违规集体建设用地以规模大、势头猛的态势蔓延。加上集体建设用地的价格相较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更为低廉,也更易取得,用地者付出的成本主要是用地成本、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及可能的违法成本,而其预期收益相较之下甚为可观,因此,用地者具有大量购置集体建设用地的冲动,用地者的这种过热的市场需求将引致农民集体大量地供给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用地者的农民本身,在强大的收益激励下,具有非法转农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强烈倾向。虽然同样是集体土地,被规划为建设用地还是农用地,其潜在经济价值的差异将会变得十分巨大。加之现实中,集体建设用地又往往与禁止转用的农用地交错分布,似乎没有其他理由,仅仅由于土地利用规划,便人为使得相邻挨着的两块土地具有了十分不同的增值空间。作为用地者之一的农民便会具有强烈的转用冲动,所谓“重奖之下必有勇夫”,此时农民违法的心理障碍也会大为减弱。他们的这种行为将使资源风险的产生成为可能(许林杰,201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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