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三项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尽管在理论意义上坚持土地的公有制,但其治理机制有可能逐渐趋向现代公司治理。广大农民繁衍生息在什么样的治理体系中,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也关系到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乡村治理体系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石。在农村三项土地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推进乡村治理体系改革和完善,是特别重要的配套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指明了方向。为此,需要着力在以下几方面推进配套改革。
(一)健全农村产权法律制度
要着力完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农村产权流转的方式、途径、权益分配机制等内容,对地方具体的操作规则进行明确授权。要确立集体法人地位,理顺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体制,对成员资格认定做出原则性和方向性规定。建立农村产权信息服务系统和综合服务平台,将各类资产资源逐步纳入产权交易范围,充分保障农村基层治理的阳光化。
村民自治要有规章制度作为保障,制定村规民约是对传统农耕社会制度遗产的扬弃和继承,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乡村基层制度安排。要大力培育多元化的农村基层社会自治组织,提升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资本和组织资本。没有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村民自治就无从谈起。无论是村规民约的制定,还是村委会及各类村民自治组织开展的活动,都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www.xing528.com)
(三)夯实乡村治理的道德基础
任何制度都可能存在缺陷和漏洞,要防止乡村基层一些人或群体在制度变迁中利用制度的漏洞谋一己私利或寻求部门利益,就必须夯实乡村治理的道德基础。不少农村基层组织在实践探索中提出:“德治是基础,法治是保障,自治是目标。”抓德治这个基础,要把党的建设摆在首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村。抓住了基层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问题的根本(张晓山,2017)。
(四)将“三治结合”融入三项制度改革
农村三项土地制度改革,会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农村长期以来沉淀的土地资产。按照现代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改革的最终目的在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农村产权结构方式和治理机制走向公正、效率、秩序和安全。如果不能很好地将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结合”融入农村三项土地制度改革,就可能会再次出现上文提及的“乌坎事件”或出现“富人治村”的某些不良后果,这不仅不能降低交易成本,还会导致社会公平和社会秩序的失范。因此,要全面推进文明创建、依法治理、家风建设、诚信建设、道德评议等制度建设,实现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和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从而实现农村三项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效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