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优化税制。首先,通过土地税收制度改革维护社会基本公平;其次,通过土地税收制度改革促进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调整和资源在空间上的优化配置。为实现这一目标,土地税收制度改革应坚持以下基本方向。
第一,维护社会公平,推进土地租税费联动改革。对土地使用者而言,无论缴纳地租、地费或地税,都是一种财产性支出,在货币上是完全等价的。如果租税费名目繁多,且相互重复,是不利于市场经济发育的,也会影响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要划清租、税、费基本界限,界定租、税、费的基本内涵。该收地租的要收地租或土地租金,该收地税的就要收地税,不能租税费金不分。更重要的是,必须充分发挥土地税收对调节社会公平的积极作用,不能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导致极少部分人一夜暴富,而绝大部分人仍然分享不到改革的红利,反而导致社会分化进一步加大。
第二,推进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向地税方向改革。由于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制度,存在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性质和功能不够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不够明确、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很难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人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等诸多问题,应该推进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向土地税收方向改革,其中改革的重点,是需要对现行土地增值税进行配套改革。改革的重中之重应该是将土地增值税从地方税改为地方中央共享税,着力降低土地增值税征收过程的难度,降低土地增值税征收的交易费用。(www.xing528.com)
第三,赋予土地税动态性,合理引导土地税转嫁。土地利用是一个动态过程,对于其征收需赋予时空动态调节机制。比如在日本,对土地转让收入视持有土地时间长短实行“分别课税”,对长期持有的土地转让收入轻税,短期持有的土地转让收入重税,长、短期时间以五年为标准。所谓合理引导土地税转嫁,就是要通过税制改革对为社会带来利益的收益外化产业(如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征低税,对成本外化产业(如污染性产业或高耗能产业)等征高税。当然,土地税制的制定要十分讲求科学性,否则会带来不良后果。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美国税法对商业性土地(如办公楼)提供了相当优惠的税收待遇。这些法律虽然刺激了商业性土地的繁荣,但也由此造成了后来这类土地供给过剩,多数市区商业性土地的闲置率达到20%~30%,带来了大量土地的利用不经济,其成因就在于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科学性,导致土地税异常转嫁(汪峰,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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