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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核心议题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公私兼顾论是周诚教授提出的一种融合创新观点,针对农地“自然增值”分配时,主张“合理补偿、剩余归公、支援全国”,调和矛盾、多方得益、和谐共富应当是我国土地自然增值公平分配的基本准则。本书主张的“公”是保障增值收益回馈社会、公民共享,而非成为地方政府乃至政府官员的体制外收入。

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核心议题

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的重大改革任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我们可以尝试理解解决农村土地问题最终必须依靠农村与农民自身的“造血”,而不是国家与城市的“输血”。从宏观的角度理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的公共管理必须解决的两个重大问题:一是公共管理必须带来社会总收益的扩大,二是总收益扩大的好处应当在社会中合理分配(吴次芳、靳相木,2009)。

政府土地税收的核心,是一个在土地增值过程中,谁有权分享、分享多少收益的问题(唐在富,2008)。随着农业税费改革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附着在农村土地上的权、责、利的关系将重新分配。如免征农业税后,在征收农业税过程中产生的土地收益分配流程将取消,参与农用土地收益分配的成员减少,农民获得土地收益的比重增大,免征农业税将改变土地税收结构和农用土地收益分配结构(杨皋伶、刘定祥,2005);土地征收表面上看对农民权益侵害似乎只是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获取补偿高低的问题,然而从深层次来看,这实际上是征地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肖屹、曲福田,2008);此外,在农业税费改革降低土地流转交易成本的基础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将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增值收益(吴鸾莺、李力行,2014)。

土地税收(这里重点分析农村土地税收)改革的核心是对土地增值收益进行重新分配。对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主要有三种主张: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认为地主阶级不劳而获,主张将全国土地估价,土地现有价值归土地阶级所有,而由于社会进步所带来的价值增加则应被归入不劳而获的收入,国家通过土地税收进行调节;涨价归私(农)论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土地非农开发权补偿论”,农民应该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农地无论以何种方式转变为非农用地,原土地所有者都应当获得完整的非农开发权价格,这才算得上是“农民土地产权完整”。公私兼顾论是周诚教授(周诚,2006)提出的一种融合创新观点,针对农地“自然增值”分配时,主张“合理补偿、剩余归公、支援全国”,调和矛盾、多方得益、和谐共富应当是我国土地自然增值公平分配的基本准则。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是区分“涨价归公”与“涨价归政府”。本书主张的“公”是保障增值收益回馈社会、公民共享,而非成为地方政府乃至政府官员的体制外收入。

土地增值主要有三方面的来源(周诚,2003):(1)供求性增值,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土地需求日益增加,造成供求变化所引起的地价上涨;(2)用途性增值,指当地的投资平和供求状况不变时,土地由低效益用途改变为高效益用途时所发生的增值,如农用地改为非农用地;(3)投资性增值,对土地进行直接、间接投资所形成的劳动价值量的增加而形成的土地增值,如基础设施配套和社区配套、对土地“七通一平”、生地变熟地等。其中供求性增值属于自然增值的范围,增值分配应属于“公”;用途性增值常常源于土地利用规划的改变,国家进行土地整理及开发,促进利益在不同主体间再调整,因此这部分收益也应归“公”;投资性增值包括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政府投资应属于“归公”范围,但同时也应鼓励私人部门参与投资,且应保护私人收益,这属于“归私”范围。(www.xing528.com)

基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及土地增值收益来源,对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做初步的概念性分析(图11.5),毕竟公平共享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的完善仍需要多方全面的配套,如完善的产权权能,形成市场决定的地价体系等。

图11.5 集体所有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概念性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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