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收是国家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凭借其政治权利依法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手中无偿、强制、固定地取得部分土地收益的一种手段。具体地说,土地税收是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财产价值、财产收益或自然增值为征税对象的(陈会广,2010)。土地税收是土地相关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非税收收入在土地财税体制中具有极强的规范性,发挥着重要的财税调节作用。为更好地理解土地税收在我国财税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从土地财税体制的基本结构入手分析(图11.4)。
图11.4 土地财税体制及土地税收结构
土地财税体制是政府就来源于土地的组织收入、围绕土地相关的财政收支权限划分,以及相应的预算管理制度安排。具体体现为政府土地相关事权和支出责任界定、国有土地财产管理及其收益组织的权限安排、土地相关税费收入组织权限划分,以及对应的预算管理安排(唐在富,2008)。我国分税分级的财政体制,使得地方政府自组织财力能力有限,其往往依托土地管理者,同时行驶土地所有人权利,获得土地相关收入。土地相关收入包括土地税收收入、土地费及土地财产权益收入。200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指明:“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土地直接税收的税种。此外,还包括间接税种。整体来看,按照流转过程划分,取得环节税种包括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或个人所得税;持有环节税种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流转环节主要有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或个人所得税。
对土地税收结构作进一步的分析,可以发现其存在三大核心问题:一是税收收入与非税收收入比例悬殊,从国际经验来看,土地财政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公共支出的主要来源,但与我国的差异在于,各国土地财政以税收形式为主(表11.2),而我国更依赖于土地出让金等政府性基金收入。二是土地税收收入本身也存在种类繁多、负担失衡等问题。土地税收强化流转环节,弱化保有环节,这一方面会抑制土地交易行为的发生,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政府更倾向于占地囤地,影响税收的可持续性。三是在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城乡二元的土地税制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农地制度变革的努力使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取得、保有及流转环节的目标及行为方式发生着改变,但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尚为纳税真空地带,城乡纳税缝隙的存在不符合现代财税体制的要求,同时也易助长农村土地乱占、乱租等现象。(www.xing528.com)
表11.2 部分国家和地区土地主要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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