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亨利·梅因认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土地制度上,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首先就表现为土地权利的契约化,只有社会契约和宪政机制的出现,才能使得土地权利彻底摆脱身份关系的限制,在法律制度和实际利益上获得真正自由、平等的交易地位(揭明、鲁勇睿,2011)。经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只有人们拥有土地,通过已登记的土地确权证明对土地的权利,并且能够自由定价和转让土地,土地的价值才能充分利用,才能实现土地的有效分配(Douglass C,Robert Paul Thomas,1973)。产权的契约化需要通过土地确权来实现。
我国土地确权存在诸多障碍:一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尚未完全到位,仍有政府部门和个人利益阻力、房地产交易监管和登记工作相互交织等问题;二是保障强度不够,农村产权登记模糊不清,确权登记结果在土地抵押、转让等领域公信力不强;三是多样制度同时存在,如有正规确权的城市土地和个人住房所有权、无登记习惯的农村住房,还有半正规的农地承包权。(www.xing528.com)
影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因素有很多,如频繁的重新分配导致预期地权的不稳定性、土地确权与当地习惯制度相冲突等。然而“正规的产权登记能够说明我们的共同观念,即对任何资产而言,什么在经济上是有意义的……正规的产权制度是资本的水力发电站”(De Soto,2003)。在土地确权的发展过程中,国家所扮演的角色应该是调停者或促进者,如果出现由于权利不对称而引发社会分歧或分配冲突问题,如城市扩张、土地征收等,国家应出来调停;国家还应该促进基层创新,以此寻求可信的制度性解决方案从而应对分配冲突的问题。不论这些基层的机制性解决方案究竟是属于不正规的、习惯的机制(农村住房),还是属于半正规的类似登记的制度(如家庭承包责任制),国家都应该提供足够的空间和手段让制度运行,这比制度的形式更为重要(何·皮特,2014)。而制度运行的顺畅与否与其在社会行动者意识里的可信度密切相关。在当前农村土地改革背景下,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已经成为解决产权冲突的制度性方案,国家需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统一调查、统一登记确权、统一发证。同时,强化土地确权登记的成果应用,将土地权利证书融入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等环节,发挥土地权利证书在转让、抵押等环节的应用,真正实现有效保护农村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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