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性增长(inclusive growth),由亚洲开发银行在2007年首次提出。其基本的要求是发展的“共享性”与不得退让的“公平性”。以此标准分析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制度安排,可以发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内外矛盾及种种“乱象”,多源于制度性的“不包容”,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区别对待不符合机会平等的要求。回想改革开放之初,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实行,正是建立在“相信农民”“相信劳动者创造力”的理念之上,其与“包容性增长”的精神相吻合(曹笑辉、曹克奇,2012)。
图11.2 农村土地权利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也在向“包容性增长”迈进。其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同地同权,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和国有建设用地一样出让、租赁、入股,打破了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出租的坚冰;二是同等入市,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同一个平台上合法入市交易,改变了目前国有建设用地独家在平台上交易、集体建设用地在灰市上非规范交易的格局;三是供求决定价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将改变目前由政府独家出让决定供应、导致价格扭曲的局面,多个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体入市,真正形成由供求决定价格的机制,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刘守英,2014)。(www.xing528.com)
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关产权配套:一是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产权应予以平等保护,目前我国现行法实际上只承认国有建设用地受到民法保护且可进入市场,对集体建设用地设置了诸多限制条件。因此改变法律的“差别化待遇”,赋予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改变同一地块因所有制不同而设置不同权利的格局。二是应打破城市与农村的边界区割,改变不同的准入政策,在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赋予农村集体土地享有平等进入非农使用的权利,并可参与土地非农增值收益的分配。三是赋予农民集体入市自主权。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主体地位,将入市选择权和决策权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将入市利弊得失(如直接的金钱收益、入市后能否促进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等)进行公开讨论,将入市地块位置、面积、用途、期限、价格、收益分配等主要事项纳入全程公开和民主决策范围。[1]四是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入市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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