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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益物权保障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权分置”的具体制度安排能否在保障农户承包权和集体成员土地财产分享权的同时,“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只有保障土地经营权人稳定的经营预期,才能实现《“三权分置”意见》的政策预期。

如何用益物权保障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三权分置”的具体制度安排能否在保障农户承包权和集体成员土地财产分享权的同时,“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本课题组认为:“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应将有效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土地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这样做有利于《“三权分置”意见》所期望的“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只有保障土地经营权人稳定的经营预期,才能实现《“三权分置”意见》的政策预期。我们建议将《“三权分置”意见》第三部分“(三)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内容所阐述的土地经营权人的相关权利,如“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等,体现在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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