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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探析三权分置制度的实质、思路与框架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思路和框架,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后逐渐形成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三权分置”意见》,下一步,应以《意见》为遵循,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体系。

深度探析三权分置制度的实质、思路与框架

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安排,实质上是在坚持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体制和制度基础上,遵循《“三权分置”意见》确立的目标、原则、思路和基本政策精神,对农村土地产权结构进行重新调整,即:进一步落实我国法律体系中已经非常明确的集体所有权;进一步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反复重申和特别强调、现有法律体系支持和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再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在新的政策和法律制度体系中予以确立、建设和逐步完善。

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思路和框架,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后逐渐形成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部部长曾撰文回顾和评价了这一历程。“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时指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落实这一改革要求,需要明确流转、抵押、担保、入股的客体究竟是承包经营权、承包权还是经营权。为此,2013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指出,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这意味着,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设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农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大逻辑。”(叶兴庆,2015)2016年4月,习近平在安徽调研期间,在小岗村召开的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强调“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2016.8.30)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2016.10.30)印发了《“三权分置”意见》,下一步,应以《意见》为遵循,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体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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