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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制度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为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土地制度指明了方向。

完善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制度

从制度建设的系统性看,构建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与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的内在逻辑具有贯通性。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着眼农地、农民农业的不可分割性及乡村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立足“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将农村土地制度的“三块地”改革与农村承包地改革“四块一体”系统推进。按照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要求,需要将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以及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统一纳入自然资源产权体系,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扩展至山水林田湖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事实上,在生产领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如果长期得不到生活领域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和经营领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的支撑,农村土地市场就不可能真正走向成熟。因此,还必须着力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将农村土地“四块一体”整体推进,才能更好地建立完整统一的农村土地市场体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意见》)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为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土地制度指明了方向。本章遵循《“三权分置”意见》确立的目标、原则、思路和基本政策精神,以课题组调查研究为基础,广泛收集专家、学者、领导、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和农民的反映,讨论和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的具体制度安排。本章所指“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界定,“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中国法制出版社编,2017);“农村土地承包”包含《农村土地承包法》界定的“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非家庭承包)。[1]组合之,“农村承包土地”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和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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