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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违法占用宅基地问题的措施

更新时间:2025-01-08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违法占用宅基地问题的处理,一般是区分违法主体、违法种类、违法性质等,制定处理政策。④违法占用宅基地属一户多宅的,应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如所占用的宅基地不符合规划,应依法限期拆除。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买卖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予以确权。

对于违法占用宅基地问题的处理,一般是区分违法主体(本村成员或非本村成员)、违法种类(擅自占地建房或非法转让宅基地)、违法性质(违反规划或一户多宅)等,制定处理政策。

如,湖北宜城市规定:(1)本村成员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按下列办法处理:①所占用的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且是一户一宅的,经使用人申请,报村、镇(办、区)审查同意,在规定面积标准内依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②所占用的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一项,且是一户一宅的,只调查不发证,待规划调整或重新分配宅基地建房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③所占用的宅基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但属一户一宅的,应当拆除,按自愿有偿退出的规定给予补偿,有条件的地方可另行安排宅基地。④违法占用宅基地属一户多宅的,应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实不愿退出的,按有偿使用处理,只调查不发证。如所占用的宅基地不符合规划,应依法限期拆除。(2)非本村成员私自占地建房的,按上条第④项处理。(3)未经批准转让宅基地的,按下列办法处理:①受让方是本村成员,属一户一宅,且符合两个规划的,办理变更登记后予以确权发证。不符合规划的,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暂时无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可先维持现状使用,只调查不发证。待规划调整后,再予确权发证。②受让方为非本村成员的,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不愿自愿有偿退出但符合规划的,按有偿使用处理,只调查不发证。不符合规划的,依法限期拆除。此外,规定原为本村成员,农转非后继续在原宅基地生产生活、拥有家庭承包责任田,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按本村成员对待,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属一户多宅的,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不愿自愿有偿退出的,按有偿使用处理,只调查不发证。(www.xing528.com)

又如,青海湟源县规定:(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5年4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房屋的,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符合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及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经公示无异议的,补交相关规费经依法批准后,按法定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按有偿使用处理。(2)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不符合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及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应当拆除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确需继续使用的,按有偿使用处理,只调查不确权。(3)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买卖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予以确权。②受让方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不愿有偿退出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交纳有偿使用费予以确权登记(城镇居民除外);公示有异议或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应当退出,不退出的实行有偿使用,只调查不确权。(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租赁、买卖协议使用的宅基地,应当退出;不愿退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①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按规定交纳有偿使用费后予以确权登记。②受让方为城镇居民且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实行有偿使用,只调查不确权。与宜城相比,湟源对违法占用宅基地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民族地区实际和地方性管理规章,增加了期限规定,对不符合规划等的处理也比较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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