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对于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处理,一般是划分年代、确定标准,并与有偿退出、有偿使用、确权登记等相结合,制定处理政策。
如,湖北宜城市规定:(1)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已使用,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宅基地,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2)1982年2月13日至1987年9月3日《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办法处理:①城市规划区外,现实际使用面积小于或等于250平方米,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争议,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现实际使用面积大于250平方米的部分,按自愿有偿退出或按有偿使用处理。②城市规划区内,老城区以外现实际使用面积小于或等于140平方米,老城区以内现实际使用面积小于或等于110平方米,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争议,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老城区以外现实际使用面积大于140平方米、老城区以内现实际使用面积大于110平方米的部分,按自愿有偿退出或按有偿使用处理。③属于1986年非农业建设用地清理时漏登的,相邻宗地有其权利人名称和有村委会证明确认,参照前两项规定执行。(3)1987年9月3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宅基地,城市规划区外实际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大于200平方米的部分,按自愿有偿退出或按有偿使用处理。城市规划区内按上条第②项处理。此外,明确农户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条件而未分户、现有宅基地超过单户面积标准,按以下办法处理:①未超过分户合计面积标准的,根据农户的申请,可分两户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也可按一宗地确权登记发证,并在记事栏中据实填写原因。②超过分户合计面积标准的,按两户合计面积标准,根据农户的申请,可分两户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也可按一宗地确权登记发证;超出两户合计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自愿有偿退出或按有偿使用处理。
又如,浙江义乌市规定:(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若已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规定经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土地管理等部门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至今未处理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当时的处理政策进行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按不同时期的处罚权限由国土局或行政执法局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按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4)2010年1月1日以后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之日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宅基地按以下方式处理:①违法占用前的地类为建设用地(含存量建设用地和已农转用土地),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可以确定为宅基地的,由行政执法局牵头,国土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参与处理。②违法占用前的地类是非建设用地的,且市政府审核同意可以确定为宅基地的,由国土局牵头,行政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参与处理。(5)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后的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与宜城相比,义乌把超占面积与一户多宅、违法占地等问题合并进行处理,并增加了两个时间段(198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2014年3月27日),以便与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规定相衔接。(www.xing528.com)
再如,青海湟源县规定:(1)2005年4月30日《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已使用的农村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四至清楚、无权属争议,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2)2005年4月30日《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实际使用面积在《湟源县农村宅基地分配取得和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面积以内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大于规定面积的,超出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只登记不确权;因政府实施新村建设等项目形成超占面积的,按原宅基地面积确权登记,超占部分只调查不确权,超占面积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3)2005年4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超占面积的,在符合分户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分户后按法定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不愿分户造成超占面积或分户后仍超占面积的,按有偿使用处理,只登记不确权。与宜城、义乌相比,湟源县划分的时间段最少,政策也比较宽松,是充分考虑了民族地区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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