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制度框架优化

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制度框架优化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合已有规定和试点做法,课题组认为,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应当与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相衔接。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与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等相结合,既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又有利于长效管理。

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制度框架优化

(一)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基本原则

鉴于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量大面广,且成因复杂、关系敏感,各级政府在处理这些问题上历来比较谨慎,通常要综合考虑各种主客观因素,权衡各方利益,把握前后政策的一致性。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为例,略作分析:

“第四十五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条规定实际上是认可条例出台前的宅基地现状。

“第四十六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通知》要求,“对清查出来的违法占地问题,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判刑的判刑”,那次清查在当时虽然比较严厉,但处理依据是国家已有法规,相比现行制度规定不够健全且明显宽松,而本条规定仍认可了当时的查处结果。

“第四十七条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条规定实事求是对待“分户”问题,没有机械地执行农户宅基地限额规定。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本条规定注意保护居民财产权利,没有简单地收回进城(出国)定居人员的宅基地。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条规定对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给予了确认,并对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了合情合理的处理。

“第五十条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条规定是针对“农村专业户”这一新型经营主体,将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确权。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本条规定给予超标占用宅基地退还集体一定的缓冲期。(www.xing528.com)

综合已有规定和试点做法,课题组认为,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既要严肃规范有章可循,又要注意把握不同历史时期的制度和政策,避免简单化。二是规划管控,用途管制。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应当与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相衔接。不得借机将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合法化。三是因地制宜,合理可行。综合考虑各地自然条件、人均占地、民族习俗和经济水平,统筹主客观因素,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坚持公平公正,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使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四是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与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等相结合,既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又有利于长效管理。

(二)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总体思路

处理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按照“应保尽保”“依法公平”“稳妥有序”的方式进行推进,要妥善处理好保障农民合法居住权益与坚持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关系,妥善处理好维护良好土地管理秩序与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关系。

首先,应坚持对农民居住权实施应保尽保,维护农民的正当民生权益。应克服重城轻乡、重工轻农的惯常错误思维,从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思维和理念出发,想方设法创造条件保障农民的正常、合理、合法的居住权益。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调处历史遗留问题和建户引发的产权调整问题,确定农村居住权益的保障方式、保障范围以及保障标准等,采取多个方面的措施来破解“住有所居”的“取得难”问题。民之所向,政之所施。安居方能乐业。维护农民的正当民生权益,是农村发展的最大政治,要从维护好党和国家执政之基的高度,实现好农民“住有所居”的梦想。

其次,应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维护农村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土地所具有的不可移动性、经济供给稀缺性、交叉外部性等特性,使得政府不得不采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是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采用的解决土地利用外部性问题的政府干预措施。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但在坚持土地用途管制的同时,应强调保障好农民居住权益,土地用途管制应将保障农民居住权益纳入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必备原则。第一,要创造条件和渠道,让农民有序参与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表达其利益诉求。第二,要为农民预留下规划空间和计划指标,不应为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过度挤压农民居住权。各级各类空间规划,应在其规划指标体系中单列宅基地用地指标。第三,在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从方便农民操作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角度,适当简化土地用途管制的方式。采取各种方式,简化规划内容,简化表现形式,简化审批手续,在规范与便民之间,取得平衡。

再次,应坚持历史眼光处理历史问题,维护乡村公平的社会秩序。基于错综复杂的历史原因,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史的问题,要以历史的眼光看待和处理,不能消极无为,也不能急躁冒进。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或不可操作,也有地方政府不作为或乱作为,还有农民为追求土地财产收益的超占超用。对于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通过实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比如说权益保障范围等。对于地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应出台文件纠正其不当作为,并为由此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比如说长期不提供农民宅基地用地指标的问题。对于农民违法超占超用的问题,违法性质严重的(比如占用基本农田、违占面积过大等),应坚决实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功能;违法性质较轻的,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的有偿使用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三)坚持分类处置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复杂多样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在公平、公开和法治的前提下,坚持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研究相应的分类处置指导意见。(1)对于一户多宅的问题,要深入分析是由于继承(包括继承带来的产权分割),还是由于建新未拆旧或是农房流转产生的,分类研究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2)对于少批多建的问题,要深入分析超占土地的性质(比如占用基本农田、主观恶意违法)、占批准用地面积的比重等,来决定是使用有偿使用的方式还是违法拆除的方式。(3)对未批先建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建房者是否提请申请,其权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的历史时间有多长,申请的审批程序已履行情况等,来决定是适用有偿使用的方式还是违法拆除的方式,并且可以研究采用分为不同历史时期的方法分类处理这类历史遗留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