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总规模控制
县、乡级政府组织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布局和规模。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根据人口和发展需求,在不突破上级规划的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统筹各业用地,有序安排建设用地空间和开发时序,保障符合申请条件农户的宅基地和发展用地需求。试点前后有所变化,启动了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但对规划编制的要求没有新的内容。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为土地用途管制和宅基地管制提供了基本依据。
(二)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
农民建房申请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村委会提出分配方案,乡(镇)政府审批。农民建房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村委会提出分配方案,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审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省级指标规模内一次性核销。县级政府通过建立审批报备等制度,强化对乡(镇)、村宅基地管理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调查表明,试点前后有所变化,改革增加了指标核销和监督管理的内容。一是审批权限下放,简化了审批程序,方便了群众办事,节约了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加强了对土地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的统一管理,分配情况要公示,并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保障了集体资产安全。(www.xing528.com)
(三)村民自治组织作用
新分配宅基地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公议,并进行公示。探索建立农民集体对宅基地取得、使用、退出及抵押担保等的审核和管理制度。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后取得的收益部分,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增值收益,由集体成员共同分享。集体组织制定村级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调查表明,试点前后变化明显,也是本次改革的重点工作内容,更好地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处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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