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或指导意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主体主要是构成集体的成员,而对成员资格确认到目前为止没有相关的政策规范,主要依赖村规民约,但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的不公和社会冲突。随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土地收益的增加,矛盾将更为突出。建议国家层面综合考虑户籍、定居地、家庭以农业为其基本职业等因素,出台《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或指导意见)》,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进行明确与规范。避免出现无集体成员资格的农民,防止出现一直在城镇生活具有稳定工作和社会保障,却一直享有农村集体收益的市民,确保农村集体成员的权益。
(二)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决策办法(或指导意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否入市、以多少起始价入市、入市收益如何分配、集体资产如何管理、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中股权如何设置、入世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管理等问题的解决,都需要通过集体成员的民主决策。因此,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决策办法(或指导意见)》,可以规范民主决策过程和行为,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的有序发展和保障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三)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一部分留在农村集体,成为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用于发展农村经济。要经营好、管理好这些集体资产,保障其保值和增值,保障其真正用于规定用途,就需要有《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办法》来指导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营和管理,以保障农村集体成员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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