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集体土地是农村集体的最主要资源和财产,涉及广大村民的重大利益,这些重大事项的具体决策程序和表决方式可以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做法,集体初始设立并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经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两大程序限制,并接受村民监督。
1.召集程序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该召集村民会议。召集人原则上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召集期限是会议召开十天前通知集体成员。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须达到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
2.表决程序
集体成员会议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不同事项分别采取不同决议规则。关于集体初始设立并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收益分配方案,属特别事项,应采取绝对多数表决,须经本集体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
3.监督管理
集体成员的监督权,是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权行使的管理者民主监督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本条实际上是对集体成员的监督权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初始设立、入市交易、收益取得与分配方案落实情况等都需要向村民公开,集体成员有权对该权利运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按照《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经农民集体通过的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决策,成员若认为该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包括自益权、共益权,特别是集体成员的知情权、表决权和监督权,以及获取收益的权利等,还包括程序违法,受侵害的成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物权法》赋予了集体成员对有关决议的请求撤销的权利,这是法律对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予以救济的措施。
4.义务承担
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权行使中应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集体财产管理规约的义务。(2)服从集体成员的集体决议和集体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集体财产管理规约所进行的管理的义务。(3)在集体的可分配福利之外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的义务。(4)退出集体或其他原因丧失集体成员资格的,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因为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是无偿的,其丧失也是无偿的,不存在顶替、继承、分产等情况。(5)集体成员不得集体决议分割集体土地财产和公共积累财产,化公为私。这是集体所有权的公有本质决定的集体所有权不同于私人所有权的特征(郑振源,2017)。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具体程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其流转方式不同应实行不同的程序规制,但总体上均应包含决策机制、合同规范和流转登记等内容。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为例,结合各地试点经验,其具体程序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做出出让决议
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团体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应实行集体成员集体决策。一般而言,出让决议的做出必须经三分之二本集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
2.获准出让许可(www.xing528.com)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本属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自主设定土地用益物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应受到公权力的过多干预。但基于土地规划管理、计划管理之职能,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行政许可仍属必要。出让许可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持土地权属证明、出让决议等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后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于土地权属清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和规划设计要求以及用地计划、土地权利行使未受到法律限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出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许可文件。
3.发布出让信息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委托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资格的交易机构,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发布出让公告;公告期满后在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出让信息,注明地块位置、坐落、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使用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和地点、竞买人资格、押金等内容。
4.现场公开出让
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地点,按照规定的出让方式和具体操作要求,完成竞买过程,最后主持人以落槌方式表示成交并宣布成交价格和竞得人,出让方与受让方(竞得人)当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具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的具体操作要求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的操作规定执行。
5.签订出让合同
受让方(竞得人)须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出让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并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缴纳成交地价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人(出让方)、土地使用人(受让方)、本宗土地位置与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出让金及支付方式、期限届满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6.交易结果公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结束后,其结果在交易地块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交易机构网站进行公布。
7.产权登记颁证
交易双方结清地价款及相关费用后,双方当事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出让许可文件、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登记机关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完成时成立。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包括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抵押等形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进入市场办理转让的程序依次为委托申请、形式审查、信息发布、征集意向受让方、组织交易、成交签约、费用收取、结算交割、出具成交确认书、登记换证等,具体操作可参照上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相关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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