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到农村大量购地建房始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时间上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吻合。其原因多种多样,但确实对农村土地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为遏制农村土地市场和用地乱象,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收紧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政策,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措施加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随着城市房价的不断攀升,小产权房问题开始凸显。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或小产权房”。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的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至此,集体土地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住房的政策全面确立并执行至今。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用途进行限制是符合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具有合法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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