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简言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而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规划管制应在立足于保证耕地的数量不减少和质量不下降,在实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优先目标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空间布局和功能统筹,明确每一块土地的用途,构建起能充分显示土地资产价值的土地用途体系。
我国受限于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的基本国情和国家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的政策要求,相对“所有制管理”而言,实施“用途管制”更为科学,“规划怎么用”比“谁用”更有利于土地资源整体效益的发挥,更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土地用途直接影响土地的产出率与经营效果,决定着土地经济价值,对其上市价格有着极大的影响;另一方面,按照规划要求,谋求土地空间的统筹和整体经济社会及生态价值的最大化,确定土地用途规划,有利于水、电、交通、通信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医院、学校等文体卫公益设施配套的建设。因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确定应该以科学的用途规划及其管制为核心,这样有利于充分实现土地资源的整体有效配置。
简言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而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规划管制应在立足于保证耕地的数量不减少和质量不下降,在实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优先目标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空间布局和功能统筹,明确每一块土地的用途,构建起能充分显示土地资产价值的土地用途体系。如此既可以将经营性建设用地与非经营性的农用地、宅基地和公共公益事业用地明显区分开来,也可以有效反映不同用途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价值,增强其配置效率和制度运行效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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