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潜力十分可观,但要将潜力转化为现实,除受到农村市场需求影响外,还跟入市途径的选择密切相关。结合试点实践,合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途径主要有以下3种。
1.农村集体经营性存量建设用地就地直接入市
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工矿仓储、商服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存量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明确在本村直接使用的,可以直接就地入市。
2.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存量建设用地调整入市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对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存量建设用地复垦后,可按计划调整到本县(市、区)域范围内的产业集中区入市。
3.废弃宅基地等整治后入市
对村庄中废弃宅基地、废弃中小学等公益用地,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开展土地整治,对原有存在统一搬迁和复垦后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原居民住房安置及基础设施配套等用地后,多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农民集体入市。
从试点情况看,只有个别地方尝试采取城中村整治入市,绝大多数地方有意回避这一途径。据了解,城中村整治入市难以推行,主要是权属关系复杂,整治成本高,利益分配不易;对政府来说,不仅前期组织困难,而且遗留问题多,影响后期管理,特别是对现行征地制度的冲击大,“出力不讨好”,直接导致各地望而却步。总体来看,城中村整治模式前景并不被看好。
目前大部分入市项目均属于就地直接入市。但就地入市也面临明显制约:一是具有开发经营价值、能够直接入市的地块普遍较少,其中多数还面临基础设施不配套、产业集中度不足等问题。二是就地入市地块一般区位条件不佳,交通落后,大多只能发展面向农村、服务农业的产业,产业层次一般较低,竞争力较弱,效益较差。三是就地入市往往还受到资源环境保护、农村风貌维护等限制。出于这些原因,目前试点地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就地入市不少以底价成交。
调整入市有利于优化用地空间布局,改善用地区位条件;有利于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提高用地效益;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这些都是就地入市所不具备的。但调整入市也有不利因素,突出表现在:拆旧和建新两头都有成本,如果入市是效益低的工业用途,将进一步影响入市的竞争力;拆旧和建新地块分布在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和利益平衡的难度就更大;调整入市大都涉及调整规划甚至基本农田,调整批准程序更加复杂、困难。因此,尽管调整入市潜力很大,但从试点来看,实际比例仍然较低。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途径以就地直接入市为主,以调整入市和整治后入市为辅。尽管调整入市、整治后入市(增减挂钩)在目前试点中所占比例偏低,但未来发展前景被看好。总体而言,就地直接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数量有限,因而能否设计好调整入市制度就成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成败的至为重要的环节。
对于并非合法取得而且又不符合现行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予以入市流转,而是要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虽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符合现有规划的,必须通过补办出让手续并交纳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方式取得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取得的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否则,将会造成市场格局和秩序的混乱。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www.xing528.com)
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入市方式,结合试点经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可作如下界定:
(1)出让,包括协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
(2)租赁;
(3)作价(出资)入股;
(4)转让、转租。
前3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一级市场,转让、转租主要适用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二级市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可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交易形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折成股份,由土地所有者持股、参与分红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