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是基于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对其直接价值的偿付;安置则是基于土地的就业和养老功能,对其功能损失的弥补。二者的目的和功效不尽相同。从实际看,无论是对被征地及其附属物的补偿,还是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长远生计保障,都是对土地所有权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从利益关系的角度讲,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安置也是补偿,或者说是土地征收补偿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安置更关系到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和社会的稳定,需要得到特别重视。关于中国土地征收安置问题,董祚继(2017)进行了专门研究。他认为结合近年来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情况,我国的土地征收安置主要有就业安置、农业生产安置、异地移民安置、住房安置、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留地安置、入股分红安置等方式,前4种方式属于传统安置方式,后4种方式属于创新安置方式。各种安置方式各有利弊,且适用条件不尽相同。按照各种安置方式存在的时间长短,可将其归纳为传统安置方式和创新安置方式,但这不意味着传统安置方式已经过时、创新安置方式将全面取代。总的来看,传统安置方式需要适应时代变化不断革新,创新安置方式则要不断探索完善以发挥更大作用。未来的改革需要强调以下三个方面。
1.提倡安置方式多元化
随着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经济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单一的安置方式已越来越难以适应统筹保障农民当前和长远利益的需要,“组合拳”式的安置方式日益显示其优势,应成为土地征收安置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2.切实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www.xing528.com)
各地情况十分复杂,被征地农民的自身条件、承受能力差距很大,安置方式的选择既不能一刀切,也更需要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地方政府可以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农民合理选择,但要避免代民做主。
3.推动安置方式法制化
目前我国关于各类土地征收安置方式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中,层级较低,系统性和权威性不足。未来既应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创新,也应认真总结经验,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并将其上升为法律法规,推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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