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精神,结合征地工作的特殊要求,课题组认为,征地程序改革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董祚继,2017)。
(一)民主原则
征地程序的民主原则,是指征地程序必须贯彻民主精神,体现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这一原则要求征地程序在内容上更加注重行政行为民主化和对被征地人民主权利的保障,通过对行政主体职责、权限、行为方式的规范,对征地权的运行进行控制和监督,防止非法使用和滥用征地手段。由于征地行为涉及对被征地人财产权利的强制性征收,为防止利益过度失衡,民主原则就成为征地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落实这一原则,一要健全征地程序的民主参与机制,包括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咨询制度、诉愿制度等;二要完善征地程序的民主保障机制,包括通过公开化的操作规程有效约束行政权力,通过具体化的规范要求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平衡;三要建立征地程序的民主监督机制,包括有序扩大民主参与和推动落实行政救济,达到预防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保障被征地人权益的目的。
(二)法治原则
征地程序的法治原则,是指征地程序必须贯彻法治精神,实行依法征地。法治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核心,法治原则当然就是征地程序的基本原则。虽然“法即程序”的观点可能有失偏颇,但是程序对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就征地而言,只有严格的程序制度,才能保障依法征地。征地程序与征地法治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征地程序是征地法治的核心,征地行为的公正、合理和有序有赖于征地程序的严格、理性和规范;其二,征地程序是征地法治的症结所在,征地法治建设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就表现在征地程序的不完善。按照法治原则,未来征地程序的改革方向,一是加大程序性立法力度,二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事前控制和强化行政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
(三)公平原则(www.xing528.com)
征地程序的公平原则,是指征地程序必须平等对待征地行政行为相对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公平原则是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当然也是征地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公开原则相比,公平原则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公开原则具有较强的手段性,但二者都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途径。公平原则对征地程序的要求,包括当事人地位平等,有平等表达意见的机会;权利义务相当,不得利用行政权力、经济地位的优势削减被征地人的权利,增加被征地人的义务;排除恣意与专横,按照大多数人意愿做出决定;程序合理,保证程序要素齐备、角色作用到位、决定理由充分。保障公平原则的实现,征地程序需要建立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告示制度、审裁分离制度、档案制度、事实确认制度等。
(四)公开原则
征地程序的公开原则,是指征地程序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公民特别是被征地人知晓政府的征地决定及其实施要求。公开原则是行政程序的特有原则,在现代社会,行政公开已经成为原则,不公开只是例外。征地公开对征地程序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是被征地人参与权的延伸。征地公开有利于提高被征地人对政府机关的信任度,帮助公众监督政府机关的征地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征地行为的依据、征地决定、征地相关信息等。
(五)效率原则
征地程序的效率原则,是指征地程序在保障被征地人权益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行政效率。效率原则也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需要处理好两个关系:其一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一方面,行政行为必须注重公平,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另一方面,行政行为也必须重视效率,效率是行政活动的生命。由此需要寻求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平衡。其二是程序与实体的关系。程序与实体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实体是事物的本质方面,而程序则是事物的形式方面,形式必须服务于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说,实体或者效率是第一性的,具有决定意义;程序则是第二性的,是以效率为基础的。征地程序也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不能片面强调民主性、形式化,当经济发展处在“爬坡过坎”阶段,更要坚持效率原则。落实效率原则,具体包括时效制度、代理制度、不停止执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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