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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适应中国特色的土地产权制度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概言之,中国特色的土地产权制度,其基本逻辑是:在公有财产之上,以个体产权的激励机制建立与强化个体对公有财产进行独立支配的权利体系,赋予用益物权以处分权能,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体系和土地产权制度,从而通过市场机制使公有财产得以物尽其用。

建构适应中国特色的土地产权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了举世公认的辉煌成就,创造人类发展史上的奇迹,在不长的时间内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具有500年历史社会主义主张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开辟出具有高度现实性和可行性的正确道路。中国道路所取得的成功,意味着有别于“西方模式”的另一种发展道路完全是可能存在的。换句话说,就是人类在发展模式上的答案是多项选择,不是单项选择。这不仅是一种对“西方模式”的“去魅”,而且是全球范围内在发展模式问题上的一种创新,更是对实现世界均衡持续和多样性发展的重大贡献。这种成功和贡献与中国特色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密不可分的,或者说土地产权制度是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公有制条件下的土地产权制度,核心是在“两权分离”的框架下,借鉴并创新了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用益物权制度应是本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攻方向。

传统民法上用益物权的权能主要是对物的使用、收益,不包括处分,传统物权理论甚至认为处分权能是所有人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西方大陆法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各有其功能定位。所有权是个人充分实现其自由人格的保障,是个人对物完整的、全面的支配;而用益物权解决的则是非所有人有机会借他人之物满足自己的生产、生活需要的问题,是为了更充分地实现物尽其用。既然西方社会的所有权制度已经充分界定了个人对物的全面支配关系,那么,无论社会发展怎样彰显“从所有到所用”的趋势,也没有必要赋予用益物权以处分权能。否则,只能造成权利设置的重叠,使所有权成为摆设,浪费法制资源,徒增法律适用的困难。与之截然不同的是,在公有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建设中,用益物权制度处于优先位置。由于所有权制度不可能解决个人对公有财产的支配和处分资格问题,那么,就只能借传统用益物权制度,在使用、收益权能之外再赋予用益物权以处分权能,以建立个人对公有财产的激励和处分机制,以便让公有财产进入市场。(www.xing528.com)

概言之,中国特色的土地产权制度,其基本逻辑是:在公有财产之上,以个体产权的激励机制建立与强化个体对公有财产进行独立支配的权利体系,赋予用益物权以处分权能,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体系和土地产权制度,从而通过市场机制使公有财产得以物尽其用。也就是在公有的所有权基础上,设置独立的用益物权供各种自然人、企业或组织使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只能沿着这条道路继续前进,核心是推进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同权、同利、同责”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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