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块地”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维护其整体性和协同性。
就土地征收制度而言,必须推进以下整体性和系统性改革:(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规范土地征收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征收知情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农民的表达权(听证权),保障农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权,保障农民的土地征收救济权;(2)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用途、区位、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足额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3)制定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构建分类保障的政策体系,分类分层对失地农民做好保障,提高保障效果,全方位促进失地农民市民化;(4)处理好历史与现实之间、区域之间、年龄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5)健全土地征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和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使用信息,让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而言,必须推进以下整体性和系统性改革:(1)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按照规范管理、有序运行、收益共享的要求,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允许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位置置换机制(类似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按产业集聚要求和土地规划,允许按市场规则将农村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到产业集中区;(3)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规划、公开交易平台和制度;(4)按照市场经济和乡村治理结构改革要求,健全完善集体土地资产处置决策程序,培育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www.xing528.com)
就宅基地制度而言,必须推进以下整体性和系统性改革:(1)科学确定“一户一宅”分配原则,规范用地标准,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审慎开展宅基地有偿配置和有偿选位,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健全农民住房保障机制;(2)确保农民依法取得、符合规定的现有宅基地用益物权权益;(3)对因历史因素形成超标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以及非本集体经济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占有的宅基地,构建有偿使用的实施路径和机制,或集体经济组织有偿回购制度;(4)探索农民房屋抵押担保中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实现方式和途径;(5)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范围、补偿方式,允许进城落户农民在规定范围内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6)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和建设用地位置置换机制(或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政策),建立统筹和集约利用农村闲置或低效宅基地的制度;(7)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对宅基地的民主管理作用;(8)建立宅基地取得、使用、退出以及抵押担保等的审核和管理制度。
同时,必须构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互转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改变(如改为房地产的开发用地)的途径、调处机制和规则,探索分类解决“小产权房”等棘手难题的路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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