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村“三块地”市场化改革试点情况,农村“三块地”市场化改革对本身及其与农地、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利益关系和逻辑关系都会发生变化,其变化路径详见图6.4,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村内土地使用权权属的逻辑关系变化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市场化改革前比较单纯的本村村民拥有或本村农民直系亲属拥有,转变为除前述主体外,还有宅基地市场化改革允许范围内所有村庄的村民也可以拥有。村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由市场化改革前的本村村民个人或法人拥有,转变为除前述个人或法人拥有外,还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允许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个人、私企、国企等个人和机构拥有。他们拥有的土地性质均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而未来,只有新增城市公共利益用地才是国有土地。
(二)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方式的逻辑关系变化
农村“三块地”市场化改革之前,只有本村村民个人或法人可以依法获得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之后,原本需要通过农村土地征收方式取得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主体,只要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要求,都可以通过直接购买农村农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城市公共利益用地才能通过土地征收的方式取得,土地征收的范围将逐渐缩小。
(三)土地利益分配发生的重大逻辑关系变化(www.xing528.com)
农村“三块地”市场化改革所引起的最大变化是各种土地收益分配方式、路径和数量,这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农村“三块地”市场化改革的成败。
土地征收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意味着除公共利益用地可以通过土地征收取得外,其他用地必须通过市场化购买方式,由建设用地需求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购买。在现行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国有建设用地取得价格(原出让方式取得)是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于现行土地征收价格,则现行土地征购价格将会向市场上的土地出让价格靠拢。即原由县市以上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扣除土地征收费用和必须上缴国家的各种税费之后的差价,土地征收制度市场化改革后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拥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于外村村民和城市居民个人或法人可以大量进入城市周边村庄,通过购买获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格有大幅提升的趋势;同样,城市周边农村宅基地也由于外村村民的购买、需求的提升,使宅基地得到升值。
(四)城乡建设用地更难以统筹配置
以促进城乡建设用地优化统筹配置为主要目的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政策,虽然还不完善,但总体上不仅可以促进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政策的落实,还可以将远离城市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盘活,取得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政府通过购买建设用地指标,在城市周边通过征收土地的方式,获得新增建设用地,满足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型城镇化。但若征地制度改革最终确定除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土地外,其他用地需求只能通过市场购买土地的方式取得,那么,城乡增减挂钩政策落实的链条就会因此被割裂,将无法再继续执行。根据产业集聚发展要求,产业用地需求主要集中在某些产业集聚区,特别是在城市周边,它不仅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也是部分产品的需求市场所在地,所以产业用地需求主要集中在城市周边,对远离城市的农村土地需求量很小,甚至没有。所以未来农村“三块地”改革的利益完全被城市周边或产业集聚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获得,远离城市的远郊农村原本通过城乡增减挂钩政策获得的利益也因此丧失,城乡建设用地优化统筹配置将变得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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