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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产权理论的内在不足和缺陷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方产权理论来自对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继承和发展。就西方产权理论本身而言,存在着以下三方面的明显缺陷。另外,科斯在阐述企业的产生问题上存在循环论证,一方面科斯认为企业的存在是由于交易费用过高,另一方面又认为交易费用的高低由企业内部交易与市场交易费用的比较来决定,陷入了循环论证。事实上,产权的内涵,是拥有者自己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

西方产权理论的内在不足和缺陷

西方产权理论来自对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继承和发展。1937年11月,科斯(Ronald H.Coase)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被公认为是西方产权理论的开山之作,科斯也被认为是西方产权理论的鼻祖。此后,科斯的追随者H.德姆塞茨(Demsetz)、A.A.阿尔钦(Alchian)、张五常、O.威廉姆森(Williamson)、诺斯、舒尔茨等人丰富和发展了产权理论,形成了西方产权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就西方产权理论本身而言,存在着以下三方面的明显缺陷(兰玲、高鑫,2012)。

(一)前提假设不可能存在

“科斯第一定理”最重要的假设前提是“零交易费用”。按照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科斯导出了私有产权下的市场具有克服自身外部性缺陷的功能。也就是说,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将会相等。但现实世界的交易费用并不为零,就连科斯自己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也承认这一点:“在市场中不存在成本,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为了进行市场交易,交易的成本是很高的,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须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另外,科斯在阐述企业的产生问题上存在循环论证,一方面科斯认为企业的存在是由于交易费用过高,另一方面又认为交易费用的高低由企业内部交易与市场交易费用的比较来决定,陷入了循环论证。事实上,产权的内涵,是拥有者自己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这些努力都是要花费成本的,产权的界定和保护都不可能是绝对的,只有在交易成本等于零的情况下,产权才能被完整界定。现实世界里,交易成本,也就是为获取、保护和转让产权而支付的费用永远大于零,因此产权永远不可能完整地界定。

(二)交易费用的作用被夸大

交易费用的概念框架含糊,外延过于宽泛。无论是科斯自己提出的交易费用内涵,还是由阿罗、威廉姆森提出,或者由张五常和诺斯提出的交易费用内涵,都带有很大的虚幻性和不确定性。事实上,交易费用内容复杂,包括搜集信息费用、谈判和签约费用,还包括在契约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等;而且费用的量化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交易费用本身缺乏可操作性,应用性大大减弱。可是,在西方产权理论中,这样一个不确定性很大的交易费用的作用却被过度夸大,始终被放在经济分析的首位,被用来解释所有的制度现象。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交易费用并不是主导因素。例如,在国家层面推进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维护安全和公平是第一位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最重要的,交易费用只是其中需要考虑的众多因素中的一个因子,并不占据主导地位。在当代社会,如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大了食物安全风险、生态安全风险、文化安全风险,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即使降低了交易费用也是毫无意义的。

(三)私有产权的功能被夸大

西方产权理论认为只有私有制,才能使产权明晰和经济运转高效。该理论认为可以交易成本为基本分析工具,借助产权就可以解决市场运行中的问题,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在该理论看来,一切矛盾都可以通过降低交易成本的产权制度的变革得到解决,私有产权制度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唯一方法,私有产权是一个永恒的范畴。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完全自由的市场制度,从而证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的唯一合理性。可是,由于存在个人的机会主义动机和信息障碍等问题,即使产权清晰,市场机制也未必能实现最优配置。外部性有可能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甚至会出现损害社会秩序的情况。这在上一节中讨论土地利用的负外部性时,已经从6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所以,当出现外部经济效应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实行国家的或者市场的处理办法。

就土地开发利用或土地资源配置而言,西方的产权理论至少存在以下6个方面的缺陷(韩乾,2013;吴次芳,等,2016):(www.xing528.com)

一是交易成本微不足道或等于零的假设,很不适用于土地利用所造成的环境生态外部性,因为土地利用不当所造成的外部性和受害的个体可能是为数众多的,有时甚至是难以计数的。

二是即使交易成本为零,也不可能产生一个有效率的外部性市场,因为有效率的外部性市场会有多样性的定价,通常是通过讨价还价完成的,对于这一点科斯定理无能为力。

三是土地财产权的界定会影响土地交易的结果。因为土地财产权界定会影响交易主体的产出效果,而外部性又与产出效果有关,这是一个类似悖论的死循环。

四是如果土地利用活动对人的健康造成了损害,抑或对土地造成了污染,而这种污染又超出了土地的自我净化和自我修复能力,那么此时无论该土地利用主体是否获利或者获利多少,都应该通过改进技术将这种负面影响内部化,这与产权是否明晰无关。

五是土地产权界定会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提高产权主体的土地利用所得,但这种所得效果会影响外部性的边际价值。

六是土地利用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寻找和信息成本、议价与决策成本、检验与执行成本均很高,使得协商和交易成为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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