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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需进一步深化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同权、同价、同责”对等制度设计问题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同权同价”问题,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建设中的重大科学问题。试点中这些配套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无法配套满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的需求,导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效果较差,可能还会导致更多的社会和生态问题。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需进一步深化

(一)“同权、同价、同责”对等制度设计问题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同权同价”问题,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建设中的重大科学问题。试点中存在将“同权”理解为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权利完全相同的机械做法。事实上,探索集体与国有土地“同权”实现问题,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深入研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及现实的社会生活关系及其变化趋势,深刻理解不同地区农村“熟人社会”建构的关于集体土地产权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共性及差异性,从社会生活关系中去“发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对竖立其上的用益物权的特殊要求,探明人民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供给侧和需求侧的认知特性,以明确国有和集体土地之上的用益物权的重大差别所在,才能实事求是地锁定和夯实“同权”的内涵和要义。

试点中存在着在宗地成交价及地价评估层面上理解和落实“同地同价”的片面倾向。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或资产,其价格水平的高低是由供求关系所决定,即便是在国有建设用地之间,不同宗地的供求关系不同,其成交价都不会相同,更何况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所谓“同价”,它只能是指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集体和国有两类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遵循着同样的价格形成机制,市场起着同等的作用。也就是说,“同价”的要义在于“同等入市”,即政府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实施有别于国有土地的特殊管制,而不是指集体与国有土地的市场成交价相同或相近。而且,经济实行同权同价,而没有实行“同责”,这也不符合公平的原则。任何制度设计,都必须实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这也是制度设计的本质和要义所在。如果只有权利,而没有责任或不承担责任,从历史经验看这种制度改革必然是不会成功的。但是目前在入市改革试点中,都没有进行“同权、同价、同责”的对等制度设计。

(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标准不明确问题

2016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规定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其中县级地方政府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由调节金试点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虽然规定了调节金征收比例在20%~50%这一区间,但对具体征收比例,缺乏确定的标准;同时“按照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的说法不明确,村集体与农民个人之间应如何分配,各占多少比例,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和法律依据,这将可能造成收益的分配不公,引发利益主体间新的矛盾和冲突。或者说,不入市改革,倒也不会有大的矛盾冲突;入市后土地增值了,如果缺乏明确的分配标准,在利益诱惑下反而可能会导致冲突不断。(www.xing528.com)

(三)入市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滞后问题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涉及方面较多,关系复杂,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如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制度、地价设立及管理制度、地籍登记制度、村镇规划体系等相关制度等。试点中这些配套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无法配套满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的需求,导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效果较差,可能还会导致更多的社会和生态问题。

(四)入市改革对土地征收的可能冲击问题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中,中央虽然提出要实现被征地农民和入市农民两个群体在土地增值收益分享上的大致平衡原则,但各地试点中均出现入市农民所获土地增值收益远远高于被征地农民的情形,这将加大征地工作的难度,对土地征收工作推动可能造成比较大的冲击和影响,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印度征地难所导致的发展滞后,就是这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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