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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争点剖析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大部分学者都认为现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了补偿标准的最高上限,并基于土地的农业价值来确定补偿,剥夺了农民分享土地转用和城镇化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但对于如何适当提高补偿标准持有不同的观点。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结合不同时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在辖区内区片综合地价以下,根据辖区内统一的年产值标准,以不断提高补偿标准的办法予以纠正和克服。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争点剖析

当前,大部分学者都认为现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蔡继明,2013;王兴运,2014;江国华、向雪宁,2014;程雪阳,2016),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了补偿标准的最高上限,并基于土地的农业价值来确定补偿,剥夺了农民分享土地转用和城镇化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李平、罗伊·普罗斯特曼等,2013),但对于如何适当提高补偿标准持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陈小君等,2004),但也有学者坚决反对按照市场价格补偿给农民。其理由在于,土地被征收的这些农民在全国农民中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小的,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那就会让一小部分农民一夜暴富。有可能的结果是,拿着全国人民的钱补偿了一小批位于城市郊区或者“城中村”的这些已经富裕起来的农民,造成了一批事实上的“土地食利阶层”。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可通过区分土地征收目的的方法,分别制定不同的征收补偿标准,即以公益为目的的土地征收,其征地标准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以非公益为目的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标准应适当提高(王卫国,2004)。(www.xing528.com)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结合不同时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在辖区内区片综合地价以下,根据辖区内统一的年产值标准,以不断提高补偿标准的办法予以纠正和克服(王兴运,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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