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治国家,尤其是欧洲和北美普遍建立了以土地规划或者空间规划为基础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以此为基础规范土地征收和土地流转市场。以法治手段对土地用途实施管控,不但能保证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在现代社会中,土地的所有权形式并不是决定性的,对土地用途的合理、合法的管控权更为重要。比如英国的土地自1066年以后均属英王或国家所有,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团体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1947年通过的英国《城镇和乡村规划条例》规定,一切土地的发展权即变更土地用途的权利归国家所有,土地所有人或其他人如欲变更土地用途,须先向政府以缴纳发展税的形式购买发展权,实行所谓的“土地发展权国有化”。这种做法不仅提高了英国土地使用的规划程度,而且有效降低了国家城市建设开发的地价成本。美国也对土地发展权的转移和购买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将其国有化,而是采取了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方式。但是正如前文所指出的那样,纽约市政府为了推进城市更新,不得不对私人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和发展权进行高额补偿,结果导致城市政府财政破产。事实上,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口爆炸性的增长和经济活动的剧增,完全改变了各个国家的土地利用格局。农村、山地、森林、河流、海岸等,都有了不同程度的退化,这与土地利用不当直接有关。所谓土地利用不当,就是各种土地使用之间没有良好的规划与协调,缺少对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尤其是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土地利用的分散决策和逐利性,产生了更为严重的外部不经济问题。于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成为各国土地制度最核心和最基础的组成部分。由于人与土地之间并非只是当代或眼前一种纯粹的经济关系,或者说,只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它关系到可持续利用,关系到对他人土地利用的影响,关系到后代人的利益,关系到对其他生物体的伦理和道德责任,因此必须建立以警察权为基础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