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经济学看来,只有通过市场价格机制的自动调节作用,才能使各种生产要素得到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然而,西方经济的实践反复证明市场的能力是有限的,现实生活中不存在像传统经济学家所描述的那种完善的市场。科斯在对传统微观经济学的思考与批判中,首先发现并提出产权问题是影响传统经济学理论阐述资源配置问题的根本障碍。科斯认为,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有了产权,人们自然会“议出”合理的价格来。科斯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科斯也因此于1991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根据科斯理论,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界定清晰,则以自由契约为基础的交易总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当交易费用由零变成正交易成本时,市场交易同样也会使资源配置得到改善,而市场交易的前提在于建立可以实施的财产权或者是明确的私有权。这是目前国际上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占据主流的理论观点。
可是,之后的大量研究表明,科斯的土地产权理论存在明显的缺陷,而且产权制度对经济的发展也从来没有任何实践可以证明像产权学家所认为的那样重要。很多研究表明,科斯的产权理论应用于土地问题研究,至少存在以下6大方面的缺陷:一是交易成本微不足道或等于零的假设,并不适用于土地利用所造成的环境生态外部性,因为土地利用不当所造成的外部性和受害的个体可能是为数众多的,有时甚至是难以计数的。二是即使交易成本为零,也不可能产生一个有效率的外部性市场,因为有效率的外部性市场会有多样性的定价,通常是通过讨价还价完成的,对于这一点科斯定理无能为力。三是财产权的界定会影响交易的结果。因为财产权界定会影响交易主体的产出效果,而外部性又与产出效果有关,这是一个类似悖论的死循环。四是如果土地利用活动对人的健康造成了损害,抑或对土地造成了污染,而这种污染又超出了土地的自我净化和自我修复能力,那么此时无论该土地利用主体是否获利或者获利多少,都应该通过改进技术将这种负面影响内部化,这与产权是否明晰无关。五是产权界定会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提高产权主体的土地利用所得,但这种所得效果会影响外部性的边际价值。六是土地利用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寻找和信息成本、议价与决策成本、检验与执行成本均很高,使得协商和交易成为不可能(James,1998;韩乾,2013)。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 Stiglitz)是当代最负盛名的经济学家之一,因“对不对称信息市场理论所做出的杰出贡献”而获得2001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斯蒂格利茨的研究表明:实际上的产权归属对经济来说并不像产权所有者所说的那样重要,产权明晰不一定产生效率,不存在理论或经验的证据来支持私有产权更有效率这一观点。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实行私有化和政府直接控制企业可以同样有效地完成其目标。科斯定理的关键失误在于科斯忽略了信息成本,而信息成本是普遍存在的。斯蒂格利茨形象地说:“在分析经济行为和经济组织过程中不考虑信息成本,就好像是谈论莎士比亚的戏剧而遗漏了哈姆雷特。”由此,斯蒂格利茨彻底否认了产权决定论(约瑟夫·斯蒂格利茨,1998;王鸾凤,2003)。即使在土地以外的其他领域,过去几十年的历史也给脱缰野马般的私有化热情投去了苍白的一瞥。是有一些私有化获得了成功,但也有一些铩羽而归,令人沮丧。私有化被滥用,已经造成了包括俄罗斯在内不少国家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只是为很小一部分人创造了一笔巨大的财富(约瑟夫·斯蒂格利茨,2013)。(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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