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研究者认为,土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重要作用的前提是明晰土地产权,而土地公有制的产权是不明晰的,因而土地公有制内生着与土地市场的对立。其实这种观点不仅是很传统的,可能也缺乏对土地公有制和土地市场更深刻的认识。事实上,现代土地公有制的产权也可以是明晰的,不能按照传统的观点认为只有私有化的产权才是明晰的。以中国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为例,虽然不计其数的研究者都认为农村土地的最大问题是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晰,但事实上,当你走进农村时就可以发现,集体土地产权有明确的主体和明确的边界。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哪个村是明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哪个农户也是明确的。也就是说,土地公有制也可以有归属清晰的产权形态。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土地公有制并不影响土地市场的发育和成长,而且更能规避土地市场的缺陷。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城市土地市场逐步发育成长,土地的供应方式已经完成了由以行政划拨为主向以市场有偿出让为主的转变,土地市场的发育程度逐年提高。已有研究表明,基于土地市场机制发育、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土地市场配套机制发育等3方面为评价的准则层,建立包括价格由市场决定程度、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率、政府行为规范、中介发育、地方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程度、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监管力度、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协调度、土地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协调度、土地税收机制发育程度、信息公开程度等11个评价指标构成的评价体系,以对总目标——土地市场成熟度进行表征,结果表明我国土地市场的发育程度在2005年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准(杨志荣,2008)。如果以一个地区农地流转地占全部农地面积的比例表示土地流转率,相应地,土地市场流转率则是一个地区土地在市场上的流转量与该地区土地面积总量的比率,它是反映土地在市场流转速度的关键性指标。英格兰、长三角的土地市场流转率分别为0.496%、0.424%,两地区的土地市场流转率接近,就定量分析结果来看已基本处于同一市场发展阶段(郭爱民,2007)。中国土地市场发育程度在东、中、西部三大区域间存在着不平衡,但这种不平衡并不说明市场经济化程度高的地区就必然导致土地市场发育程度高,也不表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方面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事实上,由于国家对土地的统一调控以及政策引导,各地土地资源都已经开始进行市场化交易(赵珂、石小平,等,2008)。如果说,2001年以前的国有土地资源配置政策,还具有行政划拨的政府配置和协议出让的准市场配置的双重特性的话,那么其后的国有土地特别是经营性土地供应,则进入了以市场形成价格为核心的典型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阶段。以2001年5月9日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业界称之为15号文)为发端,到国土资源部2002年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业界称之为11号令)、2003年发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业界称之为21号令),再到2004年的《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业界称之为71号文),国有土地资源配置政策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政策的走向十分明朗,那就是土地资源实行市场配置。近10多年来,中国土地市场得到进一步的发育。2005年以后,所有经营性土地都已经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招拍挂交易价格趋于正常化,交易行为也得到进一步规范化。由此可见,无论是城市土地市场还是农村土地市场,土地公有制并不影响土地市场的发育和成长,二者是包容和兼容的。在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土地市场可以得到正常、规范和有效的发展。(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