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后,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安排了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论(2013年12月3日),第二十次集体学习的内容是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论(2015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提高解决我国改革发展基本问题本领”,“推动全党学习和掌握历史唯物主义,更好认识规律,更加能动地推进工作”。[13]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中共中央宣传部,2016)。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必须始终代表绝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决不能以满足某一群体个人的土地权益而伤害农民集体土地权利;要尊重中国土地制度文化传统,尊重农民“恋土”“崇文”情结,尊重中国共产党“耕地农有”的革命主张,尊重新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沿革;坚持把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专家提出的“在国家层面上构建中国特色的土地管理思想、理论和制度体系”(吴次芳、叶艳妹、吴宇哲,等,2015)的构想。因此,农村土地制度具体安排也应统一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中国共产党经过近百年的历史探索、反复实践,最终选择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土地为核心和纽带的农村集体财产(资源、资产和资金)经过了农民集体在互助合作、人民公社和改革开放等不同时代的共同创造、代际传承,凝聚了几代农民的贡献,是农民集体成员的共同财富,也是农村发展和农民共同富裕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将其私有化或国有化都不合历史潮流。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它赋予了土地所有权的社会性和公益性,从而一举解决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历史难题,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奠定了可靠的基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给出的历史性结论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两权分离”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得以实现和巩固的最适宜形式。一方面,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能最充分地维持和保障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农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按市场法则行事,能追求土地资源配置效益的最大化。这种“两权分离”的集体土地制度安排,能够容纳不同生产力水平,具有适应不同社会发展阶段要求和中国国情的旺盛生命力和广泛适应性。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准确抓住中国土地制度体系及其演变的“内核”才能使农村土地制度和创新沿着一个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行。关于这一点,董必武早在1947年8月《关于土地改革后农村生产与负担问题》就已经讲得很透彻:“今天农民希望分到土地,作为私有,就能永远保持使用土地,还没有觉悟到土地国有,才能真正保障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只有在实际生活中慢慢觉悟到土地私有制的不利,那时他们才相信土地国有的办法是好的。”旧中国长期实行土地私有制导致无法摆脱贫困落后和周期性社会动荡,以及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的教训都充分说明,农村土地既不能重回私有制的老路,也不能落入国有化的陷阱。一些人寄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能够促成农村土地私有化,一些人把农村土地“还权赋能”的改革措施误读为土地私有化,这是需要高度警惕的。(www.xing528.com)
坚持尊重历史和照顾现实相结合。从中国共产党各个时期土地政策方针的发展变化来看,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本方向和基本准则,但不同阶段会有具体的政策和策略,并不是墨守成规、一成不变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相结合,坚持尊重历史和照顾现实相结合,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对于农用土地,应坚持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放活承包土地经营权,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同时,适度照顾农民因人口变动而产生的“定期重分”集体土地欲求,警惕和控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村权势人物和工商资本过度集中。这样做不仅是农业、农村和农民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勿忘历史教训”所必须采取的举措。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和交易,应着重强调“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和大多数农民同意”,强调土地增值收益农民集体成员共享与合理分配。农村宅基地改革思路:已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试行多元产权,使用权流转、退出或入市区别对待;新增宅基地可视具体情景分阶段推进“市场化”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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