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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对农业公社的生命力和小农历史命运的论述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期以来,学术界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小块土地所有制”“小农经济”的局限性以及它“必然灭亡”的历史命运的关注和研究较多,而对“小农的政治影响”和在一定条件下“它的天然的生命力”的关注和研究不够,因此总是把“小农经济”与农业现代化对立起来。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论述小农“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要用集体劳动“代替小地块劳动”;另一方面又强调一定条件下小农将表现出“它的天然的生命力”或“强大的生命力”。

全面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对农业公社的生命力和小农历史命运的论述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小块土地所有制”“小农经济”的局限性以及它“必然灭亡”的历史命运的关注和研究较多,而对“小农的政治影响”和在一定条件下“它的天然的生命力”的关注和研究不够,因此总是把“小农经济”与农业现代化对立起来。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论述小农“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要用集体劳动“代替小地块劳动”;另一方面又强调一定条件下小农将表现出“它的天然的生命力”或“强大的生命力”。这是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马克思,1963)留给我们的宝贵思想。马克思写道:“……在俄国,由于各种情况的特殊凑合,至今还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着的农村公社能够逐渐摆脱其原始特征,并直接作为集体生产的因素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起来。正因为它和资本主义生产是同时代的东西,所以它能够不通过资本主义生产的一切可怕的波折而吸收它的一切肯定的成就。”(马克思、恩格斯,1963)不仅在俄国,而且其他地方的个别的公社也保存下来了,“……它的天赋的生命力却为两个事实所证实。有个别的公社经历了中世纪的一切波折,一直保存到今天,例如,在我的家乡特利尔专区就有。然而最重要的是,这种公社的各种特征非常清晰地表现在取代它的公社里面,在后一种公社里,耕地变成了私有财产,然而森林、牧场、荒地等仍为公社所有,所以毛勒在研究了这种次生形态的公社后,就能还原成它的古代原型结构”(马克思、恩格斯,1963)。以此类推,马克思指出了俄国“农业公社不同于较古的类型的公社的某些特征”。“首先,所有较早的原始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员的血统亲属关系上的;农业公社割断了这种牢固然而狭窄的联系,就更能够扩大范围并保持同其他公社的接触。其次,在公社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已经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可是远在农业出现以前,公有的房屋曾是早先各种形式的公社的物质基础之一。最后,虽然耕地仍归公社所有,但定期在农业公社各个社员之间进行重分,因此,每一个农民用自己的力量来耕种分配给他的田地,并且把生产得来的产品留为己有,然而在较古的公社中,生产是共同进行的,只有产品才拿来分配。……不难了解,‘农业公社’所固有的二重性能够成为它的强大的生命力的源泉,因为,一方面,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使公社基础稳固,同时,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块耕种和产品的私人占有又使个人获得发展,而这种个人发展和较古的公社的条件是不相容的。”(马克思、恩格斯,1963)

马克思描述的俄国公有耕地“定期在农业公社各个社员之间进行重分”的做法,在中国古代同样存在,并且深入到宗族和家庭内部,延续到明清时期,沉淀为成员定期重分集体土地的传统文化。《田藏契约文书粹编》(田涛等,2001)收藏了明代天顺七年(1463)安徽休宁《黄氏析产华字阄书》和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安徽歙县《张氏析产天字号阄书》。《华字阄书》记录了黄氏一门因人口繁育与土地分配出现了矛盾,用拈阄的方法,将族中的住基、田地、山塘300多宗(土地)重新分配给黄氏族人。《天字号阄书》记录了张开致一家(九世同堂),将“承祖并父置买的屋宇、田地、山场、产业、家伙物件、器皿等项,配着四阄,编为天、地、元、黄字号”,按“眼同高低肥瘦、美恶相兼,品搭均分,祷神拈阄为定,照字各管各业”的办法分割给四房。两份阄书都强调,“各房子孙并遵阄书永远为业,勿得妄生异议,违者以不孝论,仍依阄书管业”。笔者近十余年古村落经济社会变迁研究中也屡屡收集到宗族和大家庭的析产阄书,表明集体成员(无论公社集体还是宗族集体)定期重分公有土地的做法具有普遍性,且根深蒂固。笔者研究发现,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以及“多种所有制同时并存、共同发展”的制度安排,与马克思《复信草稿》所论述的俄国农业公社的三大新特征有惊人的相似和共同特点:第一,将农业公社成员之间的血缘亲属关系拓展到更广阔的社会联系和交往,可以巩固公社的基础;第二,它使公社内部除公有财产以外,成员有了自己的生活资料及财产,保证了成员的个性发展;第三,耕地仍然公有,“但定期在农业公社各个社员之间进行分配,因此,每个农民自力耕种分配给他的田地,并且把产品留为己有”(王景新,2013)。我们寻找到了当今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源头。(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1)原始人类选择集体生产、生活方式并不是个人行为偏好,更没有意识形态或政治强制,而是在残酷环境中求生存的自然抉择,其目的在于“以群体的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能力的不足”(马克思、恩格斯,1972),与“主义”无关。如马克思所言:“这种原始类型的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太小的结果,而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1963)(2)集体经济经过长期实践发展,在原始社会就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规则、习俗抑或宗教信仰。在生产资料方面,从一切财产都归集体所有,过渡到两种所有制并存,土地和水源类资源性资产归集体所有,而房屋、牲畜和简单工具等生活资料归私人所有;在生产生活方面,从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共同占有剩余产品,过渡到公社集体生产生活与个体家庭单独生产、生活和占有剩余产品同时并存;在决策机制上,实行氏族首领选举和罢免制,定期举行氏族议事会,实行平等的表决权;在丧葬和祭祀方面,保持着共同墓地、共同祭祀祖先的氏族传统。这一套非成文制度发挥着超制度功能,是当时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重要保障,也是当今完善集体所有制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应该借重的制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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