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总裁:
您好!
我们虽没有见过面,但您真诚待人的品质、广博精深的学识、实现“双赢”的理念、讲感情重义气的风格,真是值得我们钦佩。
我司于1999年下半年与贵司建立业务关系,先后向贵司购买32台倍捻机、5台并纱机、5台RFRS10转杯纺纱机、5台RFRS20包芯转杯纺纱机,总货款高达2000多万元。成为苏北地区第一家购买贵司倍捻机、购买设备数量最多的客户。
在业务交往过程中,我们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建立了深厚情谊,尤其是我们为了贵司倍捻机的不断完善,先后提出了30多条富有价值的改进意见,得到贵司的认可和采纳。
2002年6月29日,在贵司总经理和营销人员的竭力推荐下,我司与贵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编号200207053)是RFRS10型转杯纺纱机5台,每台单价为90万元,其中包含便于今后加装氨纶装置机架5万元。虽然此机型试运行一个多月来问题不少,但我们相信贵司还是能解决好的,所以在这里不必细说;另一份合同(编号200207054)是RFRS20型包芯转杯纺纱机(车头所标示的、产品说明书及合格证书上所写的均为该型号,合同中误写成RFRS10)5台,单价112万元。这种机型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一、在调试过程中,试纺的产品根本不是气流纺包芯纱,而是氨纶丝和气流纺纱并合加捻而成的纱线。与贵司人员介绍的及《产品说明书》“基本纺纱过程”中的说明内容完全不相符,与RFRS20型包芯转杯纺纱机所应当具备的功能也相差甚远。
最近,我们特地邀请了南通工学院两名教授来现场勘察分析,该设备生产的纱根本不是贵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中说的“纤维流在转杯凝聚槽内和氨纶芯纱并合成须条,须条在转杯回转的作用下,通过假捻盘和引纱管内阻捻器的作用下加捻成纱”,而是一根氨纶丝和一根转杯纱并合加捻后形成的纱线(其本质为线而不是纱),完全不具备气流纺氨纶包芯纱的特征。
我们将试纺的16S氨纶气流纺“纱”,送到南通市纤维检验所分析,他们也认为该“纱”不是氨纶气流纺包芯纱。
我们将试纺的16S氨纶气流纺“纱”,推荐给7家纺织集团试织(其中3家是贵公司总经理介绍的)。他们都认为用这种“纱”织成弹力牛仔布后,经过水洗,氨纶丝容易断,而且氨纶丝与其他短纤维一起很难染色,因为两者的吸色性不同。
二、在操作、工艺、机械等方面也存在相当多的问题。
从2003年4月下旬开始,设备调试至今,未能纺成氨纶气流纺包芯纱,给我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一是价值近千万元的5台包芯转杯纺纱机、前纺配套设备、电气设备等未能产出效益,而且还要付利息;二是试纺的16S、12S纯棉氨纶气流纺“纱”共计11吨无法销售,价值24万余元;三是征用的部分土地,新建厂房、仓库及配备的挡车工等均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四是试纺过程中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很大,原棉和氨纶丝浪费也很多。(www.xing528.com)
为了尽快解决上述问题,2003年7月4日上午,我司举行RFRS20型包芯转杯纺纱机最后一次试纺会议,贵司所派的4位工程技术人员都认为无法解决氨纶丝为芯纱、短纤维包在氨纶丝外面的问题,其余问题基本可以解决,并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字。7月5日,4名工程技术人员撤离回厂,调试工作就此中断。我司于当天发传真、寄快件给贵司。贵司于7月7日发传真、寄快件给我司,回复令我们失望。贵司不但对RFRS20型包芯转杯纺纱机存在的根本问题不能正确认识,没有解决方案,而且说“我们已全部调试完毕,贵公司可放心使用”。调试显然尚无结果,岂能认为“调试完毕”?我司至今尚不能使用,又怎可能放心使用?对于贵司7月7日发来的函件,我司是不能接受的。
鉴于上述情况,敬请总裁在百忙中,挤出一点时间详细了解实情,出面协调与解决,以免我们这家小私营企业蒙受灭顶之灾,同时及时消除贵司在销售市场上的不良影响,避免我们之间产生不必要的争议、矛盾和损失,维护我们多年建立的友好合作关系。
热切企盼总裁等各位领导莅临我司指导,以促进贵我双方精诚合作、友谊长存。
最后,让我们以贵司“为别人创造幸福的人,自己最后最幸福”的经营理念来共勉吧!
切望回复,谢谢合作!
恭祝
身心健康、事业发达、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南通惟越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陈志凌
2003年7月18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