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是指列出禁止和限制进入的领域清单,即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我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什么事情不能干”的清单,除此之外的都可以干,即“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市场准入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反映了政府管理经济思维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对完善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法无禁止即可为”,将极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创造活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有利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提供了更大空间。根据这一要求,未列入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将按照各类所有制资本一致的原则进入市场,不再对不同身份和性质的市场主体提出不同的准入要求,让“潜规则”无处藏身,各类市场主体有了更多的创新创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空间。
第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示禁止和限制的准入措施,将极大地降低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时的各类成本和潜在风险。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将目前分散在各类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市场准入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进行汇总和明示,通过负面清单“一单尽列”,各类企业主体和社会主体就可以明确进入市场时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权利义务、需要符合和达到的标准要求,这将大大提高市场准入透明度,降低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时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和潜在风险。(www.xing528.com)
第三,制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取消一批不合理的法律法规和不合法的管理规章,将更加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减少不必要、不合理的准入限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将负面清单管理措施限定在涉及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领域的市场进入行为,不能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中的禁止类、限制类事项简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不仅要进行合法性审查,还要按照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要求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既充分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也符合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现实需要。中国现行涉及禁止、限制市场准入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有的已制定多年,早已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需要,还有一些没有法律依据但一直在执行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不同程度地制约着相关领域、相关行业的发展。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就要求按照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全面梳理、清理市场准入相关规定条款,经过梳理后的市场准入管理体系将更加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加契合市场主体发展的需求。
第四,负面清单自动向新领域、新业态开放的特性,将直接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清障搭台。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体现,市场准入管理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意味着大量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不断出现,在传统管理思维下,尽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市场主体进入这些领域时仍然面临各种实质性的阻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下,由于清单之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将不断涌现,鼓励创新创业创造将成为市场的常态。也就是说,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赋予市场主体更充分的行为自由,凡是“法无禁止的”,即推定市场主体有行为的自由,包容一定程度上的试错,这种自由实质上就是经济活力的重要保障。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要本着鼓励创新、降低创业门槛的原则,加强制度供给,寓监管于服务,不急于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体现了鼓励创新创业创造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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