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了探索新的经营方式,进一步搞活小型企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国有企业。
第三条 对小型国有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的原则,实行租赁机制与按劳分配原则、民主管理制度相统一的一种社会主义经营方式。
第四条 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其行政隶属关系、党群关系和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二章 租赁程序
第五条 企业的出租权属于国家。企业出租,由主管局(公司)会同财政局审查批准。
第六条 租赁企业的方式,可以集体承租,也可以个人承租,以集体或企业全体员工承租为主要租赁方式。
第七条 出租企业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经营管理能力和相当于中等专业以上的文化水平(集体承租的指代表);有一定数量的个人财产和两位具有正当职业并有一定财产的保人(集体承租不用保人),均可投标。经出租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允许到投标企业调查,编写投标书和经营管理企业方案。
第九条 由出租方和聘请的有关专家、学者及出租企业的员工代表,组成考评委员会,对投标者进行答辩考评,从中选择优秀者,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品德、业绩考核后,确定承租人。
第十条 承租人确定后,出租方和承租方须签订租赁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租赁期限,租金数额与缴纳方式、利益分配、债权与债务处理等事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承租人和保人代表在租赁合同上签字。
第十一条 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由出租方、承租方及财政局、银行代表对出租企业的资产进行核查注册,作为租赁合同的主要附件。
第十二条 合同签字后,由租赁双方持合同向公证部门申请公证。公证部门确认合同合法,出具公证书后,租赁合同正式生效。合同与公证书的正本交出租企业的主管部门,出租企业、承租人和公证处各一份,副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备案。正本与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承租人(集体承租的指代表)如不是企业租赁前的法人代表,须持变更企业法人代表申请报告、租赁合同及公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法人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租赁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陪同承租人到所承租的企业,召开员工大会,宣读租赁合同,承租人正式就职。
第三章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承租人是企业租赁期间的法人代表,是从事社会主义经营活动的劳动者。
第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全面负责。有权自主使用、支配企业的财产,使设备不断更新;有权决定企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分配形式和经营方式;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权按工商管理规定从事多种经营。
第十七条 承租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违法经营;必须接受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不得随意改变国家规定的经营方向。
第十八条 承租人必须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带领员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逐步提高员工的收入,改善员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承租人要尊重员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要维护员工的劳动权利,不得无故裁减人员;要主动向企业党组织报告工作,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条 承租人必须树立职业道德观念,文明生产,文明经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必须对企业的全部财产实行社会保险。
第四章 租金
第二十二条 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除了照章纳税外,还要向企业的主管部门缴纳租金。工业企业缴纳的租金,主管部门按规定返给企业,作为企业留利,在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商业企业缴纳的租金,主管部门按规定可提取行业发展统筹基金。
第二十三条 核定租金要兼顾国家、企业、员工、承租人四方利益,在保证国家增收、企业多留、员工收入逐步增长的原则下,依据企业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经营状况、地理环境和市场动态等因素,参考本规定附后的计算公式,由租赁双方具体商定。(www.xing528.com)
第二十四条 租金可分为基数递增租金和固定租金两种形式。基数递增租金,是指由租赁双方商定各租赁年度的基数利润和基数租金,并在基数租金的基础上,按计租年度企业的实际利润与基数利润的比例适度上浮计算出实际租金。当实际利润低于基数利润时,承租人要照交基数租金。固定租金是指由租赁双方商定不因利润增减而上下浮动的承租各年度的租金数额。承租人按年度缴纳租金。
小型商饮服修企业或亏损工业企业可采用固定租金形式,其他企业一般应采取基数递增租金形式。
第五章 承租人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租赁企业在租赁年度留利中扣除当年租金后,剩余赢利在企业和承租人之间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成。承租人分得的红利即为个人劳动所得,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 鉴于承租的风险性和市场的多变性,承租人分得的红利不宜全部转为消费基金。一般以支取员工年平均收入的5倍左右为宜,剩余部分作为承租保证金存入企业,不计利息,不分红利,租赁终止时一次或分期从企业提取。承租保证金在承租人提取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停发工资、奖金,但保留工资级别,享有晋级权;终止租赁合同后,享受其应有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如租赁年度的企业留利不足以缴纳租金时,承租人必须以个人财产抵补。承租人个人财产不足应补数额时,以保人财产抵补。因承租人过失,造成严重损失,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终止或解除
第二十九条 租赁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如单方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须按合同法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由于国家政策、法规和客观环境发生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致使租赁经营出现异常状况,确需变更合同时,租赁双方可协商修订合同或作出补充规定,送有关部门备案。修订后的合同或补充规定,经公证机关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出租、承租方均可经仲裁部门按法定程序终止或解除合同。提出终止或解除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一)承租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企业超过合同规定出现连续亏损,出租方有权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不执行合同规定,损害了出租方的利益,出租方有权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
(三)出租方违背合同规定,严重干扰承租人经营自主权,使其无法自主经营,承租方有权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
(四)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应得红利不能兑现,承租方有权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
(五)由于本规定第三十条原因,租赁双方没有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 租赁期满后,由出租方、承租方和财政局、银行代表对租赁企业资产核查无疑议后,按法定程序解除租赁关系,并通知有关各方。延长租赁期,须重新履行租赁程序。
第七章 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的行业政策,规定待遇。实行租赁的企业,由于经营方式和分配方法已不同于国有企业,可按集体企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的个人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承租人用个人所得支付给保人和有特殊贡献人员的报酬,不计入企业奖金总额。
第三十五条 经市有关部门核准后,租赁经营企业可实行百元利润工资含量浮动办法。即按上年税前计入成本中的工资总额占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年度基数利润的多少,按核定比例上下浮动,工资总额计入成本。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个人投资更新设备,其产权归承租人个人所有。个人投资,允许按银行利率计息、分期收回。个人投资收回后,更新设备的产权归企业所有。
第三十七条 企业租赁前的债权、债务,承租方均须继承。对于债务,租赁双方可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协商具体偿还办法,列入租赁合同条款,作为处理有关债务的依据,并通知债权人和有关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集体企业租赁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集体企业出租权属于企业员工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由主管局(公司)会同税务局审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